【20161017 每日一税】
纳税人支付生病住院的员工
的生活困难补助免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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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概况
2016年10月14日,北方吉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决定,给该公司患白血病的员工孔易记一次性支付慰问金8万元。问该慰问金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
二、实务分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2011年第48号)第四条第七项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总结:纳税人支付给本单位的职工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应作为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所得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但需同时符合两个条件:
1.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本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
2.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须其任职单位按国家法规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
三、案例解析
吉祥公司支付患白血病的员工孔易记一次性住院慰问金8万元,是否可以根据以上分析免征个人所得税呢?
答案是否定的。
如果吉祥公司支付患白血病的员工孔易记一次性住院慰问金8万元在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列支,则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吉祥公司在“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以外的其他科目列支,则应并入孔易记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履行代扣代缴纳税义务的,存在补缴税款和未缴税款3倍以下的罚款。(【注】具体分析详见本微信公众号:【20150710 每日一税】《对外支付未履行税款扣缴义务需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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