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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227 每日一税】《所有人都要看:资管产品管理人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

【20170227    每日一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为资管产品

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03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12年以来,相关部门针对资产管理市场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新政”,预示着“泛资产管理时代”已经到来。而伴随着信托收益率的不断下滑,信托公司新发项目的不断减少,在这个财富管理混乱的年代,除了信托产品的继续火爆外,不少投资者将目光转向资管产品,资管产品逐步受追捧。那么,资管产品在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如何缴纳增值税,值得我们关注。

案例概况

       每日一税有限公司委托吉祥证券公司托管某资产,该项资管产品在运营过程中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问该资管产品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如何确定?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

       二、实务分析

      (一)资管产品的概念

       目前,我国税法暂未明确资管产品的定义。

       据百度百科:资管产品,是获得监管机构批准的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或证券公司,向特定客户募集资金或者接受特定客户财产委托担任资产管理人,由托管机构担任资产托管人,为资产委托人的利益,运用委托财产进行投资的一种标准化金融产品。

       (二)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的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如何确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我国税法尚无明确规定,但可以预见总局将会近期推出。

      (三)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纳税义务人的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四条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7〕2号)明确规定: 2017年7月1日(含)以后,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对资管产品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资管产品管理人为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的纳税义务人。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如果每日一税委托吉祥证券公司托管的资产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在2017年7月1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因此,在2017年7月1日以前,吉祥证券公司在该项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打死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你懂的。呵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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