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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1 每日一税】《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

【20170421    每日一税】

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089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营改增实施后快1年了,建筑工程新老项目如何划分,如总部合同在2016年4月30日前、分包合同在2016年5月1日以后签订怎样划分呢?与各位老师探讨,若有错误之处,请批评指正。

案例概况

      湖南吉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祥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10日与如意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蟠桃园项目总包合同5000万元(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2016年6月8日与江西中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西中建”)签订蟠桃园项目分包合同3000万元。问江西中建按老项目还是新项目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二、实务分析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项第3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应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计税方法,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属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老项目。

        根据以上文件规定,不难看出建筑工程新老项目的划分的标准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3)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三、案例解析

       根据案例资料:吉祥公司2016年4月20日与如意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蟠桃园项目总包合同5000万元(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2016年6月8日与江西中建签订分包合同3000万元。

      在实务中,2015年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样式有了变化,纳税人自2016年4月30日前开工的项目取得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能有两种,一种是旧证,上面注明合同开工日期;另一种是新证,不再注明开工日期,则以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为准。

       从本案资料来看,吉祥公司与如意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蟠桃园项目总包合同约定开工日期为2016年4月20日。因此,吉祥公司从事的蟠桃园项目施工合同属于老项目,应按老项目申报缴纳增值税。

       吉祥公司2016年6月8日与江西中建签订蟠桃园项目分包合同3000万元,由于总合同按老项目申报缴纳增值税,所以,江西中建从事的蟠桃园项目施工合同属于老项目,也应按老项目申报缴纳增值税。

      一句话总结:建筑工程总、分包合同中新老项目的划分,以总包合同为准,如果总包合同属于老项目,分包合同也应视为老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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