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711 每日一税】
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出售自己使用过的轿车免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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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随着我国人民的生活水平的提高,很多家庭都有了轿车车,甚至多辆汽车,包括轿车。可是,不可避免的是,越来越多的人们都可能出售自己使用多年的、给自己的事业立下汗马功劳的轿车,那么个人出售自己使用过的轿车是否缴纳增值税呢?本文试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
王小二2008年7月1日购进以103万元购进一辆奔驰轿车,并登记的其个人名下,2017年7月7日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三个人。问王小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奔驰轿车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税务分析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
二、税务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十五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九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条例第一条所称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第三十五条规定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部分免税项目的范围,限定如下:... ...第一款第(七)项所称自己使用过的物品,是指其他个人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根据以上规定: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三、案例解析
根据本案的资料:王小二2008年7月1日购进以103万元购进一辆奔驰轿车,并登记的其个人名下,2017年7月7日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三个人,是否能免缴增值税呢?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 (除其他个人外,下同) 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除固定资产以外的物品,应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综上所述,王小二是增值税税法规定的其他个人,其他个人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税务机关应将其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管理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规定,其他个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免征增值税。
因此,王小二2008年7月1日购进以103万元购进一辆奔驰轿车,并登记的其个人名下,2017年7月7日以18万元的价格卖给张三个人,应予以免征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
思考:
1.本案王小二将其使用过的小轿车销售给四川每日一税咨询有限公司,能否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
2. 您能否举例说明本案例知识点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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