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203 每日一税】
企业境外所得2017年度
汇算清缴可选择不分国别不分项的综合抵免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395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18年了,各位纳税人开始逐步进行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从2018年1月15日起就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容易忽略的问题与大家讨论。现就2017年度企业境外所得抵免政策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纳税人对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对境外所得的抵免需注意以下几点:
一、分国抵免和综合抵免两种抵免方法可选择
自2017年1月1日起,纳税人对境外所得的抵免可按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分国抵免方法,或者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综合抵免方法选择。
特别要注意:抵免方法一旦选择,5年内不得改变。
二、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的确定
纳税人可以选择分国(地区)不分项的分国抵免,或者不分国(地区)不分项的综合抵免,就其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的税率,分别计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
三、抵免层级由三层扩大至五层
企业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规定计算该企业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税额和抵免限额时,由该企业直接或者间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国企业,限于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第六条规定的持股方式确定的五层外国企业。
抵免层级越多,消除重复征税就越彻底,但抵免层级增多后,纳税人计算更为复杂,由税务行政审批调整为事后备案管理,税务风险急剧增加,同时税务机关也同样面临较大的征管压力。
四、过渡政策
企业选择采用不同于以前年度的方式(以下简称新方式)计算可抵免境外所得税税额和抵免限额时,对该企业以前年度按照财税〔2009〕125号文件规定没有抵免完的余额,可在税法规定结转的剩余年限内,按新方式计算的抵免限额中继续结转抵免。
参考文件: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企业境外所得税收抵免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84号)。
思考:纳税人首次对境外所得选择综合抵免,抵免层级到五层,因计算错误少缴税被税务机关查处,是否缴纳滞纳金和罚款。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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