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318 每日一税】
个人购买房产时间确定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438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个人购买房产时间确定,是个人转让转让住房、无偿赠与住房是否享受增值税减免优惠的关键。现将个人购买房产时间确定有关事项与大家进行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基本规定
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注意: 个人转让转让住房、无偿赠与住房,房产取得时间的确定是增值税减免优惠的关键。购买房屋的时间不是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也不是支付购房款的时间。
二、特别规定
1.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
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行为,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2.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
(1)个人将通过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应缴纳增值税时,对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和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2)对通过其他无偿受赠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发生受赠行为后新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确定。
三、案例解析
张三一共4姊妹,分别叫张一、张二、张三和张四,2018年2月20日从其父母处继承一套价值100万的房产(该房产权证取得时间:1999年8月6日)。经商议:张三给张一、张二和张四各现金25万元,该房产过户给张三一人。
张三通过继承取得的房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文件规定,其购房时间不是2018年2月20日,而是1999年8月6日。
张三通过继承取得的房产,张三的父母也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参考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
思考: 张三通过继承取得的房产,张三的父母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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