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611 每日一税】
房屋建筑物改扩建财税处理技巧(下)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52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在税收实务中,常常发生未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扩建,但改扩建后的会计处理有讲究,稍有不慎,必然多缴税。昨天我们讨论了未足额提取折旧的房屋、建筑物改扩建的税务处理有关事宜,今天我们继续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昨天,我们一起讨论了吉祥公司推倒原净值600万元的生产车间,又投入2000万元新建了一个生产车间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吉祥公司会计甲和会计乙分别对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持不同意见。
现笔者谈谈自己的观点。
三、每日一税简评
税务处理:
笔者赞成会计甲的观点,吉祥公司推倒未足额提取折旧的生产车间,推倒报废的生产车间净值损失600万元不能在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是应当并入重建的生产车间的原值作为重建生产车间的计税基础2600万元,按不低于20年的年限按直线法计提折旧,在2019年7月起计提折旧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会计甲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的规定。
笔者赞成会计甲的观点,那么会计乙的观点为什么不赞成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的规定并不与《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冲突,不存在下位法与上位法冲突的问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决定》(主席令第64号)第二十条规定, 本章规定的收入、扣除的具体范围、标准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四条的规定获得《企业所得税法》的授权,也就是说,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屋、建筑物固定资产在未足额提取折旧前进行改扩建的计税基础确定的规定有效,各级税务机关应根据该规定依法征税。
会计处理:
关于会计处理,笔者不赞成会计甲的观点,赞成会计乙的观点。
会计乙的会计处理是标准的会计处理,但是必须注意的是,纳税人务必做好会税差异台账,2018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否则将给吉祥公司带来更大的税务风险。
如果按会计甲的观点进行会计处理,不仅有违会计政策的规定,虽然减少了会税差异,却增加了吉祥公司新建生产车间的原值600万元,则每年需要多缴纳房产税。因为现行房产税法规定,房产的原值是指按会计制度规定计入 “固定资产账簿”的金额。
因此,笔者赞成会计乙的会计处理意见。
综上所述,纳税人要做好该项业务的财务处理和税务处理,不仅要精通税务,也要精通会计,否则,爬出一个企业所得税的坑,又可能掉入房产税的坑。
思考:吉祥公司新建生产车间的配套设备(如中央空调)是否并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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