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5 每日一税】
2019年第24周(6月9日-6月15日)《每日一税》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89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六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19年6月9日:吉祥公司2019年6月支付华山公司战略咨询费20万元并依法预扣预缴个税5.70万元后,华山支付王小二的报酬3万元,王小二是否仍需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纳个税?
答:是的,华山仍需按劳务报酬所得给王小二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
若华山未履行扣缴义务,则王小二需自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文件明确,获取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义务人从其收入中支付给中介人和相关人员的报酬,在定率扣除20%的费用后,一律不再扣除。对中介人和相关人员取得的上述报酬,应分别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2019年6月10日:吉祥公司支付王教授独董津贴36万元,是以12个月为一次收入按年预扣预缴个税,还是以每月收入3万元按月预扣预缴个税?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121号)规定,王教授在吉祥公司担任独董取得的董事会津贴,应按“劳务报酬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因此,吉祥公司支付王教授2019年独董津贴36万元,以每月收入3万元按月预扣预缴个税。
三、2019年6月11日:吉祥公司支付非居民个人王教授独董津贴36万元,如何扣缴个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实施新个人所得税法若干征管衔接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6号)规定,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吉祥公司支付非居民个人王教授2019年独董津贴36万元,每月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840.00元,不需进行汇算清缴。
每月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额=30000*25%-2660=4840。
四、2019年6月12日:2019年6月12日,王老五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向西南财经大学捐赠200.00万元,能否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答: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因为:
2019年6月12日,王老五通过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向西南财经大学捐赠2,000.00万元,且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在《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17年度第二批和2018年度第一批公益性社会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19年第69号)公布的2018年度第一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内,符合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条件。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第一条第八款规定,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五、2019年6月13日:陈一丹2019年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事业的捐赠额35.36亿元人民币,是否只能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答: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版)》(主席令第九号)第六条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款所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是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所称应纳税所得额,是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综上所述,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进行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并非只允许在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六、2019年6月14日:吉祥集团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公允价5亿元的吉祥投资公司10%的股权,是否缴纳印花税?
答:需要按规定以按合同所载金额万分之五缴纳印花税。
吉祥集团向中国教育发展基金会捐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暂行条例)的免税规定,财政部也没有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免征印花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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