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28 每日一税】
企业在年会等庆典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购物卡不征个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906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近日,财政部和税总联合发文明确:企业在年会等庆典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明确改按偶然所得征收个税。现就企业在年会等庆典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购物卡税务处理有关事项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案例概况:吉祥公司拟在2019年中秋节,给本单位以外的部分客户个人赠送一张面值1000元,购买价800元的购物卡。吉祥公司应该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案例解析: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吉祥公司中秋节给本单位以外的客户个人赠送购物卡,不属于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范围,不征个人所得税。
2019年6月1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第三条规定: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包括网络红包,下同),以及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的礼品收入,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除外。
换言之: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
显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再次明确企业赠送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吉祥公司2019年中秋节给本单位以外的部分客户个人赠送一张面值1000元,购买价800元的购物卡不属于个税征收范围,不需扣缴个税。
今日看点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不征个人所得税。
思考:吉祥公司拟在2019年中秋节,给本单位以外的部分客户个人赠送一张面值1000元,购买价800元的购物卡。是否应按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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