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12 每日一税】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不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1951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新个税法实施后,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个人财产拍卖所得例外,不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现将个人财产拍卖所得有关事宜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昨天下午,在家陪儿子读书,多年好友王老五来电咨询通过拍卖行拍到成都市武侯区原价80万元,公允价270万元,拍卖价180万元的住房,应如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也脱口而出,王老五应按“财产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20万元,并在房屋所在地武侯区税务局缴纳个人所得税。
熟悉税法的老师都知道,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转让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似乎一点问题也没有。
挂了老王的电话后,总觉得有哪里不对,赶紧搬出电脑核查刚才的回复,还真应了那句老话——不查不知道,一查吓一跳:个人财产拍卖所得不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赶紧给老王又去电话:赶紧按拍卖价180万元付款,不需扣缴个人所得税20万元,因为你王老五不是扣缴义务人。
为什么呢?
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个人取得拍卖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38号)第七条明确规定:个人财产拍卖所得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拍卖单位负责代扣代缴,并按规定向拍卖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王老五虽为所得人的支付人,却不是扣缴义务人,不得多事,扣个税。
可是,有老师又要问:国税发〔2007〕38号不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相抵触吗,作为国家税务总局发的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应以上位法为准,王老五还应该是扣缴义务人。
持王老五还应该是扣缴义务人观点的老师不要忘记了,除了“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上位优于下位法”,还有“一般法与特别法相相抵触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结合我国的税收征管实际,特别纳税事宜上,更应遵循这个原则。
综上所述,个人取得财产拍卖所得很特殊,不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不以不动产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温馨提示:老司机也不可完全凭经验办事,否则,一不小心就会阴沟里翻船。
今日看点
个人财产拍卖所得,以拍卖单位为扣缴义务人,以拍卖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思考:画家通过拍卖自己的作品,取得的拍卖收入,应如何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请说明你的观点和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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