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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20 每日一税】《增值税:再就白银有色补增值税13万滞纳金1400万与大家探讨》

【20191220   每日一税】

再就白银有色补增值税13万滞纳金1400万与大家探讨

(老板和会计都要看)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080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2019年12月16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证券代码:601212,公告编号:2019—临089号),白银有色所属公司江苏红鹭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1日,补缴税金及滞纳金1,415.08万元元,其中增值税13.15万元,滞纳金1,400.20万元。现再就该公告有关涉税事宜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19年12月16日,巨潮资讯网披露《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证券代码:601212,公告编号:2019—临089号),该公告披露: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银有色”)所属江苏红鹭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红鹭”),于2019年10月31日,补缴税金及滞纳金1,415.08万元元,其中增值税13.15万元,附加税1.31万元,印花税0.43万元,滞纳金1,400.20万元。

       本微也刊文《【20191218   每日一税】《增值税:老板要疯了——补缴增值税13万滞纳金1400万(老板和会计都要看)》已链接,点击可阅读)就白银有色所属江苏红鹭缴纳滞纳金1400万元的原因与进行了分析,根据公告披露的有限资料判断为未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确定销项税额延迟申报纳税所致。

       很多老师留言咨询为什么补税13万滞纳金就高达1400万,怎么计算的?引起了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的大讨论。现再就这两个话题与大家探讨,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关于补增值税13万为什么滞纳金1400万问题

       我们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13年第5号)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也就是说,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相当于按年息18.25%向税务机关融资。

       江苏红鹭少缴增值税13万元,滞纳期限1年需缴滞纳金2.3725万元,补缴滞纳金1400万元,相当于滞纳期限为590年

       显然,这是不可能的。

      《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证券代码:601212,公告编号:2019—临089号)披露:

     2016年9月至2019年3月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办理增值税的抵扣及申报缴纳增值税。

     即江苏红鹭增值税违法期限在2016年9月至2019年3月,最长也就2年6个月时间。

        因此,很多老师就懵了。

       但很多老师忘记增值税是价外税,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应纳增值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的差额。在实务中,应纳增值税额是动态变化的,滞纳增值税额也是动态变化的,最终的补税额并不能反应不同纳税期间滞纳税款的全貌。

       为了便于理解,举例进行探讨。

      案例:如意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严格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规定进行申报纳税,假定每月的申报期结束日都为次月15日,2019年1-8月如下图所示:

       吉祥公司2019年1-8月,严格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确定销项,共取得销项43,000.00万元,进项39,900.00万元,缴纳增值税38,100.00万元,进项留抵35,000.00万元。

       假如吉祥公司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申报抵扣的当月才确认销项,不是按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计算确定销项,则吉祥公司1-8月增值税申报缴纳情况如下图。

       2019年1-8月,吉祥公司共取得销项43,000.00万元,进项39,900.00万元,缴纳增值税3,100.00万元,进项留抵0.00万元。即吉祥公司延迟确认销项,提前抵扣了35,000.00万元进项,只缴纳增值税3,100.00万元。

       但不同的是,2019年1月应交增值税3000万元延迟3个月缴纳增值税,按《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延迟缴纳增值税的滞纳金则为135.00万元,依此类推,共应缴纳滞纳金2,295.00万元。

       显然,江苏红鹭的违法期限为2016年9月至2019年3月,在此期间,延迟确认销项,取得销售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办理增值税的抵扣后确认销项并申报缴纳增值税,按照各项延迟确认销项额及滞纳期限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其滞纳金的产生和计算原理同吉祥公司一样。

      因此,江苏红鹭增值税类推到2019年10月补缴增值税13万,滞纳金却高达1400万,才让人匪夷所思。

      由于《白银有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补缴税款的公告》(证券代码:601212,公告编号:2019—临089号)披露信息有限,每日一税仅通过有限信息结合增值税有关政策推测天价滞纳金的形成原因,并不代表江苏红鹭形成天价滞纳金的真实原因。

       二、关于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问题

       在实务中,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一直争议不断,每日一税2019年12月4日刊文《税收征管: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已有讨论。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结合中国裁决文书网披露的部分税案判决案例,实务中主要以税务机关和人民法院分别代表两种不同的观点。

       税务机关认为:税收滞纳金不属于行政强制,根据特殊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税务机关应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滞纳税款滞纳金的加收,《税收征收管理法》并未规定税款滞纳金上限,只规定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款滞纳金超出税款本金并无不妥。

      人民法院认为:税务机关征收的税款属于“金钱给付义务”,而加收欠税滞纳金系一种行政处罚措施,系行政强制执行的一种方式,应当适用《行政强制法》“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的规定。

       参考判决案例:

       案例01:中国裁决文书网——任艳平与安阳市契税分局履行法定职责案一审行政判决书《安阳县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5)安行初字第00012号)

      案例02:中国裁决文书网——国家税务总局济南市槐荫区税务局与山东省建材物资总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终4926号)

       判决案例具体内容请参阅【20191204   每日一税】《税收征管:税收滞纳金能否超过税款本金》(已链接,点击可阅读)

       每日一税也赞成税务机关的观点。

       但税款滞纳金超出税款本金对纳税人而言,如果滞纳税款期限过长,特别是《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偷税、抗税、骗税行为,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追征,会形成“天价”滞纳金,纳税人的的经济负担太过沉重。

       建议在未来修订《税收征管法》时,明确设定税款滞纳金时应规定加处滞纳金的上限,以终止《税收征管法》与《行政强制法》在税款滞纳金加收标准适用问题上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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