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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805 每日一税】《个人股权转让结束后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不得退还已缴个税》

【20200805   每日一税】

个人股权转让结束后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不得退还已缴个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07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昨晚深夜,有位老师来电咨询:个人股权转让行为结束,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能否退回已经缴纳的个税税款?现就该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0年8月4日深更半夜,我都睡了一小觉,被电话铃声吵醒,睡眼惺忪、迷迷糊糊接了一个电话,原来又是一通请李老师江湖救急的电话,立即清醒了。

       简而言之:个人股权转让行为结束,由于种种原因,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能否退回已经缴纳的个税税款?

       为了便于大家理解,我们还原实务案例进行探讨。

       案情简介:2020年2月,张三、王五与X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其持有A公司的股权转让给X公司。当月,X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并依法代扣个税1200万元,在2020年3月10日在A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解缴个税1200万元。

       由于某种原因,X公司不能收购A公司的股权,经张三、王五与X公司三方友好协商,2020年5月签订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按原股权比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张三和王五也退回实际收到的股权转让款。

       问:X公司能到A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解缴个税1200万元吗?

       案例解析:按常理讲,股权转让当事双方解除合同,则交易行为消除,交易行为消除则意味应税行为不复存在,没有应税行为自然不需缴纳税款,已经解缴个税1200万元税务机关应予以退还,除本金外,还需支付资金利息。

      乍一看,以上表述似乎不无道理。

     但税务机关认为,2020年2月股权转让当事双方签订合同,完成工商变更登记,转让方支付股权转让款,股权转让行为业已完成,为一次股权转让行为,扣缴义务人也依法完成扣缴个税。可是,2020年5月签订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按原股权比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张三和王五也全款退回股权转让款,根据税法规定,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得退回。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

    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

       商业有商业的逻辑,税务有税务的规则。从商业的逻辑看,是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从税务的规则看,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根据税法优先原则,在征税问题上,当其他法律法规与税收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因此,税务机关也是依法征税,依法不予退税。

      综上所述,就本案例而言,X公司不能从A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退回已缴税款1200万元,遑论利息。

      但是,李老师要提醒原收购方X公司的是,2020年5月签订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并按原股权比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张三和王五也退回实际收到的股权转让款,从税务规则讲,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股权转让收入为张三和王五退回实际收到的股权转让款,而股权转让计税基础为实际购买该股权支付的价款(注:等于张三和王五退回实际收到的股权转让款与扣缴的个税税款1200万元之和),股权转让损失1200万元,是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

       从该交易整体情况看,股权转让损失1200万元可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除少缴企业所得税300万元外,实实在在损失了900万元。

       可见,签订股权转让合同要当心,一定要事前考虑清楚,如果股权转让行为结束后再解除合同,损失就大了。

       思考:2020年2月,张三、王五与X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完成股权转让。2020年5月签订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按原股权比例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收回实际支付张三、王五的股权转让款。问2020年5月签订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是否缴纳印花税?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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