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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919 每日一税】《2020年第38周(09.14-09.18)周末问答》


【20200919   每日一税】

2020年第38周(09.14-09.18)周末问答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52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应广大读者朋友的要求,每周末与各位老师一起讨论本周每日一税思考题。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2020年9月14日:接收的发票税率有误,是否属于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购买方接受的仅是销售方开具的发票税率有误发票,不是让他人为自己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

第十一条 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

(一)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

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

法规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7号)

第二十二条 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发〔1996〕30号)

一、根据《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2020年9月15日:张三、王五共同于2015年1月投资成立S公司,实收资本100万元,其中,张三占股70%,王五占股30%。2020年8月,S公司净资产600万元,其中实收资本100万元,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500万元,张三以30万元的价格将其持有S公司30%的股权平价转让给赖六,并进行个人所得税0申报。问王五是否存在被核定征收个税风险?

答:很明显,王五转让股权,取得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存在被税局核定股权转让收入征收个税的风险。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二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视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

(一)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视为有正当理由:

(一)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二)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三)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四)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三、2020年9月16日:S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均为S公司。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S公司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6号)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的相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其主管税务机关。

四、2020年9月17日:A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M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而收取担保费,取得专票进项能否抵扣?

答:纳税人购进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法规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四项第三点

纳税人接受贷款服务向贷款方支付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投融资顾问费、手续费、咨询费等费用,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根据以上规定,A公司向金融机构融资,M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服务而收取担保费,不属于向贷款方支付的与该笔贷款直接相关的费用,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五、2020年9月18日:S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9月欠缴增值税90万元,滞纳金4.14万元;企业所得税40万元,企业所得税滞纳金1.84万元。同月增值税留抵税额150万元。问S公司可用增值税留抵税额抵减欠缴的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吗?

答:S公司的增值税留抵税额只能抵减欠缴的增值税90万元及滞纳金4.14万元,不能抵减企业所得税及滞纳金。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

一、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法规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

二、关于抵减金额的确定

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

祝@所有人 周末快乐!

后语:很多朋友还没有养成阅读后点“在看”的习惯,真心希望大家在阅读后顺便点“在看”,以示鼓励!在探索税法奇妙的旅途中,我是您的向导,而您的成长则是我的指南针。

感谢您关注《每日一税》,您的私家税务管家《每日一税》愿竭诚为您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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