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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01 每日一税】《喜迎中秋,欢度国庆》

【20201001   每日一税】

喜迎中秋,欢度国庆:收款时无法开具发票,大假结束开具不违法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364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每日一税》与您一起喜迎中秋,欢度国庆!

     编者按:近日,很多朋友问中秋国庆大假期间,收款时无法开具发票,超过多少就不能开具发票?以免付款方索要发票无法开具被罚。现就该话题有关文章整理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2020年中秋国庆大假8天,18年一轮回,祖国大地洋溢着节日的喜庆。

      一大早,我就收到朋友发来祝福短信:“中秋国庆结连理,一节更比一节喜,花好月圆家甜蜜,繁荣昌盛国崛起。”美滋滋的。

      为了迎接疫情过后,国庆大假的消费爆发式增长,商家早就在做准备。这不,一位经商的朋友微信咨询:大假期间,发票开完,收款时无法开具发票,超过多少就不能开具发票?若付款方索要发票时无法开具,付款方向税务机关举报为拒开发票,是否会被罚呢?

     首先,必须为这位高度重视经营过程中税务风险的朋友点赞,也为广大依法纳税的纳税人致敬。

     诚然,根据《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因此,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规定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税务机关予以没收。

      其次,收款方国庆大假结束后,向税务机关领购发票后再给付款方开具发票,税务机关可否以未如实开具发票为由予以处罚呢?

     每日一税负责任地告诉大家:不会的,税务机关依法进行发票管理。

      虽现行《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但目前尚无时间开具限制规定。

      因此,收款方国庆大假期间收取经营款项未开具发票,而大假结束领购发票后再开具的,并没有违反相关发票管理规定,税务机关是不会处罚的。

      但若收款方国庆大假期间收取经营款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且付款方索要发票拒绝开具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改正外,可按《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意: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愿天下所有商家,没有“无票”!

     最后,双节合璧,普天同庆。每日一税祝所有读者朋友们及家人佳节快乐、阖家团圆、万事顺遂、幸福吉祥!

      欢迎您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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