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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521 每日一税】这种代持股,转让所得应按利息收入纳税


【20210521  每日一税】

这种代持股,转让所得应按利息收入纳税

文/李冼

       这是《每日一税》为您服务的2593天,愿今天又是美好的一天。

      编者按:一般地,代持股受法律保护,但不得对抗第三方,包括税务机关。现就企业代企业持股的税务处理话题与大家探讨。由于水平有限,若有不当之处,还请海涵,并敬请指正。

       一般地,代持股受法律保护,但不得对抗第三方,包括税务机关。

       实务中,我们常见的是个人代个人持股,或者企业代个人持股情况。今天我们讨论一个企业代企业持股的情况。

     【案例】2018年3月18日,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签订代持股协议,如意公司代吉祥公司持有A公司股权5000万元,吉祥公司、如意公司之间挂往来款5000万元。

      2021年5月21日,吉祥公司、如意公司再次签订协议,吉祥公司将如意公司代持A公司的股权全部转让给B公司,转让价8000万元,同时约定:如果转让价超过8000万元,则将超过8000万元部分的50%奖励给如意公司。

     【案例解析】虽吉祥公司是A公司的实际股东,但进行股权转让时,只能以显名股东如意公司履行纳税义务。

       因为,代持股虽受法律保护,但不得对抗第三方,包括税务机关。税法规定,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只能由市场管理部门登记的股东履行。

      本文所称“股权转让”的税务处理,每日一税认为,应理解为吉祥公司借款5000万元给如意公司,如意公司将借来的5000万元投资A公司。如意公司将持有A公司的股权转让后,吉祥公司收回8000万元为本金5000万元和利息3000万元。

       如果如意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超过8000万元,比如9000万元,超过8000万元部分的50%(即500万元),也应作为吉祥公司的利息收入。

       吉祥公司收回本金5000万元后,取得利息收入3000万元,以及或有收益,应按利息收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并向如意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

       如意公司向吉祥公司支付利息3000万元,以及或有收益,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比如转让价为9000万元时,如意公司取得“股权转让”收益500万元,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思考:2018年3月18日,吉祥公司与如意公司签订代持股协议,如意公司代吉祥公司持有A公司股权5000万元,吉祥公司、如意公司之间挂往来款5000万元。如意公司代吉祥公司持股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如何确定?请说明您的观点和理由。

      欢迎您给我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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