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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以早泄为自己开脱罪责,这样的理由能成立吗?

刑法中的罪名,有的是非此即彼的关系,如盗窃罪与诈骗罪,两者是对立关系。也有罪之间存在包容关系,符合B罪构成要件的,一定符合A罪的构成要件,反之不然,如下面将要讨论的案例中,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之间就是这样一种关系,我们称之为法条竞合关系。以下结合案例,展开分析讨论,敬请指导和指正。

简要案情】江苏苏州的赵女士为了贷款买手机,主动联系做网贷的范某(25岁)。范某见赵女士大大咧咧,便产生了跟她发生关系的想法,于是提议想不想再做点网贷,赵女士表示同意。于是,范某开了一个钟点房,在房间里和赵女士用手机操作网贷的事。

傍晚,范某精虫上脑,强行将赵女士抱到床上,用身体压住对方,用嘴亲女方的脸,并说“我想要”。赵女士来回躲闪,推其身体,并拿出手机要报警。范某将赵女士的手机放在枕头下,强行摸赵女士。范某要脱赵女士的裤子,赵女士拼命的阻挡让范某没有成功。后赵女士以上厕所并承诺不逃跑为由,让范某松手,后趁机逃脱并报警。

公诉机关以范某犯强奸罪(未遂)向法院提起公诉。范某当庭提出,其在脱赵女士裤子的时候,由于赵女士一直捂着,其就不想继续发生关系了,而且当时自已就早泄了,其认为自己不是强奸,只构成强制猥亵罪。

以下结合案例,谈谈看法。

评价范某的行为

强奸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妇女性自主权或性的自己决定权。

强制猥亵罪,是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制猥亵他人的行为,本罪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性自主权。

范某涉嫌何罪呢?

从构成要上来看,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妇女,而强制猥亵罪犯罪对象是他人,包括男性和女性;男性是强奸罪的直接正犯,妇女可以构成强奸罪,但只能是共同正犯、帮助犯或教唆犯,因此,妇女强行 与男性发生关系的,不构成强奸罪,而构成强制猥亵罪成,强制猥亵罪男女均可以成为任何一种共犯;强奸是男性与女性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强制猥亵罪是与他人发生具有性的意义的猥亵行为,实践中手段多样,但不包括性交。

从责任要件上来看,两罪的故意内容不同,分别为强奸的故意和猥亵的故意。故意的内容是由违法(客观)构成要件内容决定的,在男女生殖器官已经接触的情况下,这一客观事实决定着行为人强奸的故意。从案情及行为人口供来看,范某具有强奸的故意。

综上,本案中,范某客观上具有强奸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故意,因此,范某涉嫌强奸罪。

范某中途早泄,两人的身体器官根本都没发生接触,还能叫强奸吗?

犯罪未遂是犯罪停止形态之一,本案中,由于范某中途早泄,按一般人的理解,范某再强行与赵女士发生关系的可能性不存在了,范某因自身的客观原因,无法接犯罪继续进行到底,欲达目的而不能,因此,范某的行为系强奸未遂

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的关系

两罪之间不是对立关系,而包容关系,强奸罪的构成要件中不缺强制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强奸行为是更严重的强制猥亵行为,同时,强奸罪的故意中也不缺强制猥亵罪的故意。因此,可以评价为强奸的行为一定可以评价为强制猥亵行为。

强奸罪比强制猥亵罪多了一个构成要件要素,即发生性关系,同时,也决定着行为人的故意为强奸。强奸罪是更严重的强制猥亵行为,而强制猥亵行为不能评价为强奸行为

当男性针对女性犯上述两罪时,两罪侵犯的法益具有同一性,即均为妇女性自主权。

因此,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之间,是法条竞合关系,一般按照从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处理,强奸罪是特殊法条,而强制猥亵罪为一般法条,本案中,对范某应按强奸罪定罪处罚。

结语:通过以上分析,本案中,范某涉嫌强奸罪(未遂),范某以早泄为由,否认强奸罪成立,认为自己是强制猥亵行为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同时,本文讨论了强奸罪与强制猥亵罪之间系法条竞合的关系,按特殊法条优于一般法条的原则处罚。您对本案及本文观点有什么看法呢?不妨留言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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