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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关于工程结算标准和工程量的确定(十二)

签订合同时无设计图纸,是设计边施工边的合同,但合同又约定了'一口价',那么结算工程款发生争议时,是依据解释第22条,不予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还是依据解释第16条2款,参照定额重新审价?

答:这种既没有设计图纸,也没有计价的设计依据,却又以固定价格承包工程的情况是根本违反建设程序中的基本规则的。如果实际情况就是如此,则应适用按实结算的原则,即按《司法解释》第16条的规定处理。只要干活了,就要计价。边施工边设计的工程,施工中的图纸就是你的计价图纸,如果没有设计图纸就按照承包人实际施工量来计算对价。这种所谓的'一口价'是没有标的的,如果在确定“一口价”的时候没有任何图纸,那就没有包干依据,应当全部打开,予以鉴定,对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价,叫做'约而不定,包而不实 ',因为包干的标的就是设计图纸。如果确定“一口价”的计价方式时没有图纸,那么就只能按照施工过程中提供的图纸来按实计算。

请问招投标完成后,确定了固定价,但签订合同时又改为可调价的,所签合同是否有效?此时备案与不备案有什么不同?

答:这个问题提得非常内行,虽然问题只有几句话。我认为这个问题既涉及到合同效力,又涉及黑白合同以哪一个计价方式为准的界限,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首先,要看固定价和可调价哪一个规定在合同中并经过了备案。通常情况是经中标确认的计价方式即固定价才能获得备案。如果是这样,那么答案是以备案的固定价为结算依据,假如提问人的意思是指中标时约定了固定计价方式而后来又改为可调价方式,备案单位没有发现并作了备案的,那么就出现备案了一个非中标合同的情况。备案了,但不是中标合同,则不属于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的范畴。因为,司法解释为黑白合同的区别界限要求既中标又备案,如果备案的不是中标合同,则不能以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处理。据我所知在中标后签约前改变中标计价方式,通常在行政主管部门是难以获得备案的。因此,这一问题中备案不备案是否有不同,其答案肯定是不同的。

此外,招标完成时如果已确定了固定价,又改变为可调价的,这是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招标投标法》第46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合同的计价方式属于实质性内容,因此,中标的实质性内容被改变,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其行为不应得到法律保护。我理解司法解释第21条黑白合同的处理依据,正是基于这一条法律规定。

施工合同签订后,近期钢材从2500元/T涨到3400元/T,可否要求调补?

答:这个问题要分情况来讨论,如果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固定合同价格,总价包死或材料单价包死的,并且材料涨价已经包含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内,则材料涨价的调补要求是不会获得支持的。如果合同虽然约定的是总价包死或单价固定的合同,但约定材料涨价属于约定的风险范围之外,那么材料涨价的调补要求应获得支持的。当然,如果合同约定的是可调合同价格或成本加酬金价格,则可以在结算中要求发包人调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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