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APP
userphoto
未登录

开通VIP,畅享免费电子书等14项超值服

开通VIP
许身健:共同犯罪分案审理问题研究 (上)

以下文章来源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作者学报编辑部

【作者】许身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教授)

【来源】北大法宝法学期刊库《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录。因篇幅较长,已略去原文注释。

内容提要:共同犯罪以并案审理为原则,分案审理为例外。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对于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缺乏关注,理论研究基础薄弱,制度规范供给不足。从实践看,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经历了一个从被动分案审理到主动分案审理的转变;从规范看,则经历了一个从特殊规范到一般规范的演变。《2021年刑诉法解释》首次明确了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一般规范,但仍存在规范目的不足、案件范围不明、具体程序欠缺等问题,无法解决实践中分案范围随意化、分案决定行政化、对质权保障不足、前案既判力扩张等问题。应从我国司法实践出发,借鉴域外有益经验,从基本原则、案件范围、分案程序、审判组织、证据规则、裁判拘束力等方面完善分案审理制度。

关键词:共同犯罪;并案审理;分案审理;另案处理

目次

引言

一、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规范演变

二、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突出问题

三、完善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具体设计

结语

引言

  刑事诉讼以刑事案件为客体或对象,始终围绕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这一问题展开。一名被告人、一起犯罪事实,构成一个刑事案件,亦构成一个基本的审理单元。一般情况下,审判机关在一个程序中审理一个刑事案件,即一案一审。然而,对于一人实施多起犯罪事实,或者多人共同实施一起或多起犯罪事实等情形,由于案件之间存在关联性,基于司法公正与效率等方面的考虑,侦查机关、公诉机关原则上并案侦查、起诉,法院并案审理,进而在一个诉讼程序中一并处理多个案件。

  关联案件大体可分为主体关联、行为关联、对象或结果关联、时空关联等不同类型,其具体范围主要包括一人犯数罪、数人共犯一罪或数罪、犯与本罪有关系的窝藏、伪证、赃物各罪等。共同犯罪案件作为关联案件的一种,由于其关联性较强,原则上应实行并案审理。然而,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的情形十分复杂,既有一般共同犯罪,又有集团共同犯罪,还有部分共同犯罪,并且共同犯罪在审理期间仍会出现补充起诉、中止审理等特殊情况,如果一律按照并案审理的原则处理,可能导致全案久拖不决,部分轻罪被告人因羁押期限过长而刑期倒挂。特别是在近年来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全国各地相继出现了多达几十名甚至上百名被告人的共同犯罪案件。这种大规模案件合并审理,使得法官难以进行有效的庭审指挥,影响了庭审质量和效率,也不利于部分被告人诉讼权利的保障。因此,在特殊情形下有必要实行共同犯罪分案审理。

  遗憾的是,长期的司法实践过于强调共同犯罪并案审理,而对分案审理关注不够,分案审理缺乏具体程序规范,导致司法实践中分案审理较为随意,严重影响了被告人尤其是主犯质证权的行使,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220条第1款增设了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程序规范,有利于分案审理实践的法治化、规范化。但是,《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220条第1款还存在规范目的不完整、案件范围不明确、权利保障不充分等问题,难以适应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实践要求。因此,本文以共同犯罪为对象,在考察共同犯罪分案审理规范演变基础上,归纳总结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实践中的突出问题,运用法律解释和比较分析等方法,提出完善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制度的具体设想。

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规范演变

  基于节约司法资源、提升诉讼效率和维护裁判统一等要求,世界上多数国家和地区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均强调共同犯罪并案审理,分案审理作为例外规定,规范设置相对不足。在我国,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实践经历了从被动分案审理到主动分案审理、从特殊案件分案审理到一般案件分案审理的发展过程。相应的,共同犯罪分案审理制度规范也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特殊到一般的演变进路。

  (一)共同犯罪审理的常规形态:并案审理

  并案审理,即在同一审判程序中审理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关联关系的案件。并案审理后,“构成数具体刑罚权之行为事实,亦不能以任何理由而合之为一,即使因一定之牵连关系而合并起诉或合并审判,亦应就诉讼客体之个数分别判决——分别确定其国家有无具体刑罚权及所具有刑罚权之范围。”可见,并案审理,实质上是诉讼程序的合并,而非实体法意义上的数罪并罚。

  并案审理最重要的价值在于节约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并案审理后,对法院来说,由同一法官或合议庭审理,可以节省法院人力资源,且在庭审时间耗费、裁判文书撰写等方面节省资源;对检察官来说,数案可以在同一诉讼程序中举证、质证、辩论,节省检察官的资源;对证人及被害人来说,当分案审理时,证人、被害人有可能被多次传唤作证,浪费其时间、精力,尤其是在性犯罪中,并案审理可避免被害人遭受多次伤害。

  此外,并案审理有助于防止矛盾判决,增强司法权威。刑事诉讼的权威性一方面来源于诉讼程序本身的公正严谨性,另一方面来源于诉讼结果的公正合理性。从诉讼结果看,同案同判、量刑公正无疑会增强司法权威。如果同案不同判,甚至出现相互矛盾的处理结果,或者量刑不公正,则公众对裁判的权威性就会产生严重质疑。从这个意义上,法院将共同犯罪并案审理,交由同一裁判者,可以避免出现相互矛盾的判决,增强司法权威。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此亦认为,“共同审判避免了不一致的裁决并使得相关罪行的判断更为准确,因此一般上更有利于司法利益。”

  基于上述理由,在共同犯罪审理程序上,各国一般以并案审理为常规形态,有的国家甚至规定了共同犯罪的强制合并审理制度。例如,在法国,数人作为共同正犯或共犯实行同一犯罪时,该犯罪是一种不可分性的犯罪。所有的犯罪行为人都应由同一法院审判,程序的合并具有强制性。在美国,控方经常倾向于合并多个被告人,合并审判在刑事司法系统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日本,通过合并多名被告人,可以为检察官对共犯以及其他犯罪事实相互重复的被告人举证提供很大的方便。对于法院来说,也具有节省程序和统一确定事实两个好处,所以,如果不是规模过大,一般也愿意合并审理。我国早在1984年《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以下简称《解答》)中,就明确了共同犯罪特别是集团犯罪案件以并案审理为原则,以分案审理为例外。除对其中已逃跑的成员可以另案处理外,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同案人,应当全案起诉,全案判处。不能将案件拆散,分开处理。

  (二)被动型分案审理的规范缺失

  囿于传统司法观念,加之理论研究的薄弱,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一种错误认识和做法,即审判机关对于公诉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只能根据并案起诉还是分案起诉进行并案审理或者分案审理。换言之,公诉机关并案起诉的,人民法院并案审理,公诉机关分案起诉的,人民法院分案审理,并无主动并案或分案的职权。在这种理念影响下,对于共同犯罪的分案审理,实际上是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另案处理(另案起诉)的形式存在的,是一种被动型的分案审理。

  另案处理,是指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对于涉嫌共同犯罪案件或者与该案件有牵连关系的部分犯罪嫌疑人,由于法律有特殊规定或案件存在特殊情况等原因,不能或者不宜与其他同案犯罪嫌疑人同案处理,而从案件中分离出来单独或与其他案件并案处理的情形。根据1984年《解答》,另案处理有严格的案件范围限制,只有对已经逃跑的同案犯可以另案处理,不得随意扩大另案处理范围。此后,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共同犯罪的案件类型不断多样化,各种复杂情况频出,另案处理的情形随之不断增多。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规范刑事案件“另案处理”适用的指导意见》第3条规定,可以另案处理的具体情形主要包括:需要移送管辖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案犯在逃的、涉嫌其他犯罪的、证据暂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以及其他情形共六种。

  对于公安机关另案处理的共同犯罪案件,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仅提请、移送部分案件,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后提起公诉时,亦仅针对部分案件提起公诉,并未涵盖全部同案犯或犯罪事实,实际上是一种分案起诉。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由于起诉范围所限,事实上进行的是一种分案审理。

  此外,在涉众型经济犯罪、涉黑涉恶等犯罪中,较易出现犯罪嫌疑人人数众多的大规模诉讼案件。实践中,检察机关为了起诉便利,在侦查机关全案移送审查起诉的情形下,依职权拆分案件,进行分案起诉,法院对此类案件实际上进行的也是分案审理。

  上述两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之初,即仅仅受理了共同犯罪中的部分案件,此后所进行的审判活动亦只针对该部分案件,而无法及于案件全部,属于受起诉范围所限的被动型分案审理。

  针对另案处理、另案起诉所引发的被动型分案审理,虽然存在诸如证据资料不完整、无法得窥案件全貌、被告人质证权保障不力等问题,但人民法院一直以来仅按照普通案件审理程序进行,并未建立相应的特殊规范。究其原因,在于实践中的另案处理多系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职权单方面决定,其间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人并无提出申请或异议的权利,容易出现权力滥用风险和制度功能异化,如将另案处理演变为“另案不理”,另案起诉演变为“另案不诉”。因此,在另案处理、另案起诉制度适用过程中,人们所关注的焦点在于如何防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权力滥用,如何限定另案处理的范围,而对于分案起诉后的分案审理环节关注较少,对其特殊性认识不足,即便遇到特殊问题,也是通过检法内部沟通途径解决,并没有形成明确的分案审理制度规范。

  (三)主动型分案审理的规范确立

  主动型分案审理,即在公诉机关对于共同犯罪并案起诉的情况下,审判机关根据具体情况,认为不适宜并案审理的,依照职权主动拆分案件,进行分案审理。审判机关在依职权进行分案审理时,其案件范围经历了一个从特定案件扩充到一般案件的过程。

  传统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并不主动拆分案件,予以分案审理。但在共同犯罪并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部分被告人脱逃需要中止审理、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等特殊情形。这种情形下,到底是对全案中止审理还是可以对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后,其他被告人的庭审能否继续进行?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而通过人民法院主动进行分案审理则不失为一个较好的解决思路。此外,通过理论研究,对于审判机关享有分案审理的决定权这一点逐渐有了共识,“刑事案件的合并还是分离审判问题,并不是法院机械的、事务性的问题,而是审判权的核心领域。”在立案环节,人民法院独占性地行使司法权,除了对是否有明确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相应的证据进行审查外,还应当享有决定对指控数个被告人犯罪的案件确定以一个审理程序还是数个审理程序进行审判的权力。这为人民法院是否有权主动进行分案审理澄清了认识误区。

  在实践需要和理论证成的基础上,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首次规定了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主动进行分案审理的制度规范。其中第254条规定,共同犯罪并案审理过程中,部分被告人拒绝辩护人辩护后,没有辩护人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对该被告人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的庭审继续进行。第257条规定,共同犯罪并案审理过程中,部分被告人具有法定中止审理情形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可以对该部分被告人中止审理并另案处理,对其他被告人继续审理。上述规定中的另案处理,实际上即是人民法院依照职权进行的分案审理。这种情况下,“人民检察院不需要重新起诉或者变更起诉,但人民法院作出两个判决。”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主动进行分案审理,其情形仅限于审判过程中发生拒绝辩护和中止审理两种特殊情况,而未建立一般意义上的主动分案审理制度规范。

  随着司法实践中共同犯罪的复杂化,公诉机关不当并案起诉的现象有所增加,人民法院主动进行分案审理的制度需求越来越强烈。主要存在于两种情形:

  一是部分共同犯罪亟需分案审理。此类案件中,同案一名或多名被告人在与其他被告人就部分行为构成共同犯罪外,尚有其他单独犯罪。例如,甲与乙共同实施盗窃犯罪一起,除此之外,甲还单独实施了抢劫、强奸等多起犯罪。此时,乙与甲仅在盗窃罪部分构成共同犯罪。此类部分共同犯罪,实践中往往全案一并起诉、合并审理。这对于仅实施了共同犯罪的被告人而言,其诉讼地位会因遭受其他被告人的拖累而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有违迅速审判原则,且容易造成超期羁押、刑期倒挂等问题。

  二是集团共同犯罪亟需分案审理。集团共同犯罪中,由于人数众多,成员较为固定,且反复实施一种或多种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极大。目前,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涉众型经济犯罪为典型。此类犯罪,为了查清全案犯罪事实,以并案审理为原则。但物极必反,司法实践中对于这些案件一律并案审理,造成案件规模急剧扩大,反而不利于突出重点,降低了庭审质量和诉讼效率,造成诸多危害。

  其一,集团共同犯罪并案审理周期过长,对于从犯等一般参与者来说,涉及的犯罪事实并不复杂,或者仅仅参与了一起或几起犯罪行为,完全有条件也应当迅速审判,确定其刑事责任。但由于全案并案审理,周期过长,造成其法律结果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且容易导致超期羁押、刑期倒挂。例如,有研究者对个别地方涉黑案件审理期限进行统计,发现最短审理期限为8个月,最长为24个月,平均为16个月。这已远远超过一般案件的审理期限。正因为不当并案造成审理期限过长,有的国家开始拒绝将多数被告人合并审理。

  其二,集团共同犯罪并案审理容易影响庭审质量和效率。在审判中心主义模式下,庭审程序占据着核心地位,进而实现举证质证在法庭,控诉辩论在法庭,裁判说理在法庭。基于我国职权主义诉讼模式,法官在庭审过程中要行使诉讼指挥权,积极引导、指挥控辩双方举证质证,掌控庭审进程。在共同被告人人数过多的情况下,举证、质证过程极为复杂,对于公诉人、被告人及法官来讲,均容易出现举证、质证、认证疲劳,相应的证据规则也难以顺畅应用,法庭证据调查及被告人质证难以有效进行,诉讼指挥困难,庭审质量和效率不高。

  其三,集团共同犯罪并案审理影响被告人辩护权的行使。例如,在集团共同犯罪并案审理时,由于共同被告人之间存在利害关系,都主张是对方主导了犯罪,两被告人的辩护相互排斥,不利于被告人辩护权的有效行使。这种情况下,裁判者如果相信一被告人之防御,必须不相信另一被告人之防御。依照无罪推定原则,刑事诉讼中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应由公诉机关承担。但在敌对辩护状态下,被告人往往面临相互指控的窘迫处境。此时,“审判更多的是被告人之间的对抗而不是被告人和人民的对抗。这就会造成人们经常袖手旁观并且目睹被告人为毁灭彼此而战斗。”

  公诉机关对于共同犯罪不当并案起诉为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分案提供了现实需求,人民法院也在不断探索扩大依职权分案审理的案件范围,并出台了一些具体的制度规范。例如,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4条规定:为便宜诉讼,提高审判效率,防止因法庭审理过于拖延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被告人人数众多,合并审理难以保证庭审质量和庭审效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可分案进行审理。对于被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起诉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大犯罪的共同作案人,分案审理影响庭审调查的,一般不宜分案审理。

  人民法院针对以上特殊情形、特殊案件的分案审理规范,为建立一般性分案审理规范奠定了基础。特别是在近年来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反腐败斗争中,分案审理的现实需要更加迫切,条件日渐成熟,并最终通过《2021年刑诉法解释》第220条第1款明确了分案审理的一般制度规范。该条规定,对一案起诉的共同犯罪或者关联犯罪案件,被告人人数众多、案情复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分案审理更有利于保障庭审质量和效率的,可以分案审理。分案审理不得影响当事人质证权等诉讼权利的行使。至此,关于共同犯罪分案审理的一般制度规范最终得以确立。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
打开APP,阅读全文并永久保存 查看更多类似文章
猜你喜欢
类似文章
狐揭秘:刘汉案为何分拆成7案
“另案共犯”的供述不应作为证人证言
(14)论共犯口供的性质及其证明力
辩护人破解“另案处理”之道与术
在同一犯罪中,为啥要另案处理?另案处理是好是坏?
立功认定中若干问题研究
更多类似文章 >>
生活服务
热点新闻
分享 收藏 导长图 关注 下载文章
绑定账号成功
后续可登录账号畅享VIP特权!
如果VIP功能使用有故障,
可点击这里联系客服!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