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村民自治的背景下,为了防止村民会议或者是村民代表大会等,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方式来侵犯其他少数村民权益的行为。法律也特别规定了对于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调查和核实。也就是说,在村委会做出一项决定的情况下,如果村民对该决定不服,其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乡镇人民政府有法定的义务处理该事项。那么如果乡镇人民政府没有按照职责履行自己的义务,其法律后果如何呢?沈律师今天通过一则案例来给朋友们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某村的村民委员会签订了一份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书。该村村民郭某和田某对该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服,并且认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镇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其责令改正违法事项。镇政府收到了该申请之后,向村委会调取了村民会议既要等材料,但是因为村委会并没有提供其他的有效证据,镇政府也没有对该行为作出责令改正的决定。
田先生和郭先生认为,镇政府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职责,将镇政府告上法庭。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侵害了村民全合法权利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而在本案中,镇政府应依法对郭先生和田先生的申请作出处理。但是镇政府仅调取了村民代表会议既要等材料,没有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村委会签订的征收补偿协议没有侵犯。田先生和郭先生的合法权益,属于没有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核查,构成未依法履责之情形。最终法院确认镇政府作出的答复属于认定事实不清,最终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以上就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应对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审慎核查这一问题的简单分析了,如果您遇到了相关问题,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