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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拆是我干的,我担责!法院:你老大与你一起担责

在征地拆迁中,当拆迁方与被拆迁方针对拆迁补偿达不成协议的时候,违法强拆时有发生。那么为什么行政机关要违法强拆呢?一是为了获取房屋所在的地块,二是为了给被拆迁方造成心理压力,逼迫被拆迁方签订不合理的拆迁补偿协议。其实,如果房屋被违法强拆了,被拆迁方也不要过于恐惧和害怕,可以向法院起诉强拆违法,然后申请行政赔偿,以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种事情,行政机关为了逃避责任,不亲自出面实施强拆,而是委托村委会这样的民事主体来实施强拆,行政机关委托村委会实施强制拆除应该以谁为被告呢?下面。我们具体来看一下最高院的相关案例。

马某是石某村村民,2017年8月,马某的房屋被纳入拆迁范围,该村村民代表大会通过了拆迁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村委会为改造范围内的拆迁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为被拆迁人。村委会下达了拆迁通知,限期2天自行拆除,否则进行强拆。之后,房屋被强制拆除。马某认为房屋是自己的行为镇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的,并提交了相关工作人员在现场的照片,但是对方表示是监督履行职责,强拆马某房屋是村委会组织实施的。村委会也承认自己是拆迁主体。马某不服,向法院起诉确认镇政府、管委会的强拆行为违法。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相关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村民委员会等自治组织有权实施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村委会虽然承认是自己实施的强拆,但是管委会领导召开拆迁动员大会,组织拆迁工作,向镇政府下达《督办函》、相关工作人员出现在强拆现场指挥,因此综合法律规定和全部在案证据以及土地的最终用途等情况综合判断,对马某房屋的强制拆除,不应认定是村委会自主实施的,而应当认定系职权主体与非职权主体在市政项目征收拆迁中基于共同意思联络、共同参与下实施的强制拆除。应以管委会、镇政府、村委会为共同被告。

所以说,当被拆迁方的房屋被违法强拆了,一定要及时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但是,在实践中,经常会出现行政机关委托村委会等民事主体实施强拆,但是自己经常又不承认,企图让民事主体承担责任而逃避自己的行政责任。对此,在强拆发生的时候,我们一定要注意做好拍照、录像取证工作,同时要及时报警,固定好证据,为维权做好相应的准备,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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