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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讲清建设工程中的转包

在建设工程领域,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等违法行为,屡见不鲜。

这些违法行为严重影响了工程的质量及安全,很多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安全事故都与上述违法行为有关。

作为法律人,在处理建工领域纠纷时,捋顺各方的法律关系是重中之重。

为此,笔者拟以一个系列的形式,浅谈一下建设工程领域的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以及挂靠行为。

本文是第二篇——转包。

一、转包定义

所谓转包,即是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

工程转包的根源乃是承包人的“逐利性”所致。

承包人为谋取不当利益,将所承包的工程压价转让给他人施工,以至于出现“层层转包,层层扒皮”的现象,最后便导致工程项目的费用大幅度减少,偷工减料等危害工程质量、安全的手段层出不穷。

因此,转包为法律明令禁止。

二、转包的情形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八条对常见变相转包情形作出了列举:

(一)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个人施工的

该情形属于典型、常见的转包行为,不论转承包人是否有资质,都视为转包。

(二)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这里需要注意几点:1.转包人与转承包人必须是两个没有隶属关系的独立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2.必须是将全部工程肢解,仅是部分肢解则属于分包或违法分包;3.劳务承包单位不是转包的主体,劳务承包单位再分包的,属于违法分包。

(三)施工总承包单位或专业承包单位未派驻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安全管理负责人中一人及以上与施工单位没有订立劳动合同且没有建立劳动工资和社会养老保险关系,或派驻的项目负责人未对该工程的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四)合同约定由承包单位负责采购的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及工程设备或租赁的施工机械设备,由其他单位或个人采购、租赁,或施工单位不能提供有关采购、租赁合同及发票等证明,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相应证明的;

(五)专业作业承包人承包的范围是承包单位承包的全部工程,专业作业承包人计取的是除上缴给承包单位“管理费”之外的全部工程价款的;

(六)承包单位通过采取合作、联营、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

(七)专业工程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但建设单位依约作为发包单位的除外;

(八)专业作业的发包单位不是该工程承包单位的;

(九)施工合同主体之间没有工程款收付关系,或者承包单位收到款项后又将款项转拨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又不能进行合理解释并提供材料证明的。

(十)两个以上的单位组成联合体承包工程,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不进行施工也未对施工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的,并且向联合体其他方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视为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联合体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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