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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一“较真”业主 将物业告上法庭

2016-12-02 法治频道52评

大家之前在朋友圈应该看到过,有关小区物业拿小区公共资源从事经营性活动,须经业主同意并进行公示。看过之后大家估计也没太放在心上,物业也继续我行我素,但郑州有位“较真”的业主,就因为物业未公示将物业告上法庭,并且告赢了! (来自:法治频道)

物业是业主请来的管家,物业在对小区进行管理的过程中,有些事情作为业主还是有权知道情况的。比如,占用业主共用部位对外出租,电梯间布置商业广告等等的收入和钱的去向。 (来自:法治频道)

对于电梯厢内的广告经营状况,不知道情况的业主并不在少数。这不,今年四月份,郑州的武女士,就因为物业没有向业主公示,电梯厢广告的收支状况和用途,将对方告上了法庭。 (来自:法治频道)

武女士的朋友王先生说,他们之前找过物业,告诉他们希望物业能公示一下这些广告收入的去向,但物业公司爱搭不理的态度让武女士不满。 (来自:法治频道)

武女士家住郑州市嵩山南路亚星盛世小区。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这个小区曾被评为“国家级物业管理示范小区”。 (来自:法治频道)

她的朋友王先生告诉记者,小区的共用部位属于全体业主所有,按照《物业管理条例》规定 ,物业公司动用这些部位从事经营活动,必须经业主同意并进行公示。 (来自:法治频道)

较真的武女士为了弄个明白,和亚星盛世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打起了官司。前几天,她士收到了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判决,这家物业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在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开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情况。 (来自:法治频道)

今天上午,记者电话联系上了这家物业公司一位姓赵的经理。 (来自:法治频道)

河南盛世物业 赵经理:我们已经收到了,现在还没有超过上诉日期,我们暂时就是保留上诉的权利,等公司做出决定。 (来自:法治频道)

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不仅要征得业主的同意,所得的收益也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对于物业公司擅自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监管部门可以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来自:法治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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