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审议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
2001年我省首次制定了《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根据经济社会不断发展和业主对物业服务要求的提高,省人大常委会2016年对《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了全面修订。
修订草案对车位分配管理问题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车位不得计入公摊面积
长期以来,车位车库是物业纠纷和矛盾比较集中的问题,主要原因有两个:一是车位车库权属不清,二是车位车库数量有限,有时不能满足业主需要。
针对车位买卖乱象,修订草案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规划用于停放车位、车库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附图或者规划指标中予以注明,同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配置比例。
同时,应将配置比例在显著位置进行公示,不得计入公摊面积,并按照配置比例通过出租、出售、附赠方式约定车位归属。
修订草案中还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规划车位、车库的处置方式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予以约定。采用出售、出租方式处置规划车位、车库的,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明示、约定出售价格、出租方式、出租价格、出租期限等内容。
车位不得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其他人
同时,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的车库、车位出售给本区域以外的其他人。业主要求承租尚未处置且控制的规划车库、车位的,建设单位不得已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
而如果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购买和承租需要后还有多余车位、车库的,可以租给本区域外的人,但租赁期限不能超过六个月。
公共道路停车位划定需过半业主同意
还有部分小区存在公共道路停车问题,修订草案规定,利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道路、场地划定车位的,不得影响消防通道、其他车辆和行人正常通行。
如果利用小区公共道路划定车位的,车位划定、分配方式、服务费、收益分配方式等,在业主大会成立前应当征求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成立后,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要求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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