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基础知识考试中经常在我国《刑法》的分论部分出现案例题,通过题干的表述判断构成何种罪名。因此,在分论部分的学习中除了要掌握常见的罪名以外重点要把握相似罪名的不同点,保证做题的准确性。下面主要来区分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资金罪。
两个罪名虽然字面上差的不多,但其实有很明显的区别。刑法分论部分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共十大类罪名。挪用公款罪属于贪污贿赂罪,挪用资金罪则属于侵犯财产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①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
②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③ 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由此可见,此罪名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从公款的用途来看是三种情形,第一种对数额和归还时间都没有要求,第二种对数额有要求(数额较大)对归还时间没有要求,第三种挪用公款用于其他活动,要求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在处罚的规定中还存在从重的情形即挪用特殊的公款。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① 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② 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③ 进行非法活动的,
处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由以上的比较可见,二者最明显的区别是犯罪的主体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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