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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为什么需要组合使用?
“闻道有先后,术业有专攻,如是而已。”人类的文明,反映在组织上,就是不断有分工,不断有专业,所以就不断有新岗位、新职业、新专家。

撰文/ 知本咨询国企治理与管控研究院

编辑/亿亿



这是成长的必然,也是进化的路径。

不过,新细胞、新组织要想发挥作用,不仅要看自己的功能,还要看与原有机体的关系、连接是不是顺畅,要不然发生梗阻,就出问题了。

这个逻辑,换在公司治理上,也是同样的。

从1993年《公司法》执行开始,董事会这个公司治理决策中枢就引入中国,在近三十年的萌芽、发育、成长过程中,越来越成为企业的核心组件。

构成董事会的各种职务、概念也随时代呼唤破土而出。独立董事制度,随着资本市场和上市公司发展而发展;外部董事制度随着国有企业董事会配齐建强而强化。

现在,这两种制度设计是并行线,分别解决不同类型企业的治理问题。那么,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之间是什么关系?是不是需要形成更紧密的链接关系呢?

这是我们今天要讨论的问题。

再看再比“独董”和“外董”

对于很多朋友来说,听到独立董事、外部董事这两个名字,第一感觉都一样:

“这不是一个意思嘛?就是来自企业外部,具有独立性的董事。”


确实如此,这两个制度在订立时的基本出发点之一,就是要通过企业外部的人员加入董事会,来增强决策的制衡性。

只不过由于一先一后、一左一右,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的很多功能还是不一样的。

独董制度开始于2001年,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是过去二十年指导中国企业独立董事制度的起点。经历了20年发展,独董制度在我国数千家上市公司普及,2021年在任A股独立董事超过1.4万人。

如果用几个简单的标签总结“独董”,知本咨询认为有四点:

第一, 独董是上市公司和准备上市公司董事会标配;

第二, 独董是来自本企业和本集团外部的、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所以才独立;

第三, 独董是本企业董事会找来的,受聘于董事会,通常是行业专家和学者;

第四, 不管高低,独董都要拿津贴报酬,由受聘企业发钱。

外部董事制度,起步也不算晚。武汉市在2001年就开始引入外部董事制度,在地方层面算是最早的。


2004年《关于中央企业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建立外部董事制度,使董事会能够作出独立于经理层的客观判断。”这是全国层面推行外部董事的开始。

可以说,国有企业推行外部董事制度,也有近20年时间。这项制度在新时代获得快速发展,到2020-2022国企改革三年行动期间,国有全资、独资和控股企业,绝大多数都按要求实现了董事会配齐,实现外部董事占多数,很多国企集团都开始组建专职外部董事队伍。

外部董事也有四个基本特点:

特点1:外董是国有独资、全资、控股企业适用的;

特点2:外董都常都由企业国有股东派出,人员基本为本集团的类似级别干部;

特点3:外董区别与公司内部经理层董事,是代表股东发表决策意见的;

特点4:专职外董由派出股东支付薪酬,兼职外董一般没有薪酬。

请各位朋友再看一遍独董和外董的四个特点,您会发现它们有很大相同,也有很多不同!

两个相同点:

  • 独董和外董都不是企业内部人

  • 独董和外董都用来制衡决策


四个不同点:

  • 适用企业不同:独董适用在上市的企业,外董主要在国有企业。

  • 利益代表不同:独董通常代表广大中小股东,外董通常代表派它来的国有股东或其他股东。

  • 来源渠道不同:独董通常来自社会专业精英人才,外董通常都是本集团的各级干部。
  • 激励方向不同:独董的津贴是受聘企业直接支付的,外董是由派出股东支付的。


独董和外董为什么结合起来用更好?

我们一层一层向下思考。

独董和外董的“两同四不同”特点比较完之后,有一个明显的感觉,这两种岗位身份各有优点啊!

独董的优点是,这些董事们都和企业没关系,也和股东没直接关系,确实更能够实现专业和专家的价值。

外董的优点是,这些董事由股东派出,由股东考核和付酬,能够花费很多精力来处理企业决策问题,能够更好的代表股东意图。

各有特色的两种安排,有没有必要、有没有可能进行结合、进行整合,从而让更多治理价值释放出来呢?

知本咨询认为,很有必要,也现实可行!

特别是在国有企业集团子企业建设董事会的过程中,对于全资、独资国有子企业,需要引进独立董事制度,和外部董事制度一起发挥作用,效果更好。

全资和独资国有子企业,在央企和地方国企集团中,属于比例相对较高的一类。

这类企业在公司治理改革中任务是比较重的!

由于股权100%属于上级国有股东或者集团公司,之前的治理管控通常是股东单位全面负责,通过垂直管控、职能管控的方式完成。在此基础上,很多子企业没有董事会,只设立了执行董事,身兼法人代表、总经理多重角色。

在应建尽建的要求下,这类公司治理改革,就涉及到董事会怎么建、董事会功能如何发挥的选项问题。

把一家执行董事治理的企业,改为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可以比较简单操作:

设立一个五到七人董事会,由上级股东派来专职和兼职外部董事三人到五人,公司内部产生一个董事长,一个董事总经理,再加一个职工董事。这样的标准配置,符合规定,也能够发挥一些作用。

但是,还有一个潜在问题没完全改到位!

这样的董事会,只有两个董事来源,分别来自上级股东和企业自己,董事会决策虽然有了形式,但依然是股东意图的直接表达,和之前股东职能部门直接发文,审批决策的流程相比,有所好转,但没有本质的变化。董事会的科学决策、独立决策依然没有全部解决。

怎么办呢?能不能在股东派出的董事之外,真正增加独立第三方,利用专业技能来提高全资和独资国有企业董事会的效能呢?

我们认为,这个时候,独立董事制度,就能够发挥它独到的作用。

依然以一家国有全资公司为例,成立七人董事会,外部董事占四席,这四个外部董事之中,可以有两个人是国有股东派出的专兼职董事,另外两个董事席位,可以请企业聘请行业专家、经济管理专家作为外部董事参与。

这样,这家全资企业进行董事会决策时,就至少有三方力量制衡。两位代表国有股东,三位代表公司管理团队和职工,还有两位代表社会专家,从董事会科学决策的基本原则衡量,这种结果是更优的。

同时,如果国有全资和独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中,广泛的吸引了社会专家人才作为独立董事参与治理,更能彰显国有企业和公有制特色,也能够对中国特色现代企业治理产生直接效果。

所以从这个视角看,国有全资和独资子企业的董事会,实现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的结合,是很有必要的。


独董和外董结合的优秀实践

理论归理论,实践归实践。

只有经过实践验证效果的管理才是真知。

国有全资和独资子企业董事会中,引入独立董事,有没有实践、有没有效果呢?

有的,在近两年的国企改革过程中,有一些领先改革企业,已经将此作为重要改革内容,并且已经开始取得成效。

我们仅举一例。

这是一家国企集团的三级企业,从股权上看,是上级公司100%出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改革之前是执行董事制度。

通过改革,这家公司建立了崭新的董事会结构,基本结构如下图:


企业建立了七人董事会,其中四个是来自外部,不过有两人是上级选派的外部董事,两位两人是董事会选聘的独立董事。

这样的董事会,在2020年建立起来后,将一家原先基本没有公司治理体系的国有全资子企业,改造为有内外部三方力量推动决策的治理结构,对于推动该公司的治理改革,推动国有股东的管控改革,都具有明显效果。

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相结合,在实操过程中,有些细节需要注意。比如要充分考虑董事会人员的规模,不要吹泡泡,不要穿大褂,五人以上董事会再考虑;比如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的来源不一样,同时独立董事的聘用是由董事会进行的,要提前报国有股东认可。

天下难事,必作于易;天下大事,必作于细。

董事会建设,事关国企治理升级,确实需要从细处着手,外部董事和独立董事制度,已经实践了20年,很有必要在未来联起手来,发挥更大的价值。
校对/阿苓 原创版权声明:本文系知本咨询旗下自媒体“混改风云”创作,未经授权,禁止转载!如需转载,请获取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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