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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瓶”独董退场,独立董事改革亮相→
混改风云公众号第1532篇原创文章

知风云:2023年上半年,以提高核心竞争力和增强核心功能为重点的新一轮国企改革深化提升行动启航,改革举措在公司治理和市场化运营方面深入推进机制改革。

作者|作者|知本咨询国企改革数据中心 白佳馨

责编|亿亿 编辑|阿苓

独立董事制度最早起源于美国,目的在于防止控股股东和管理层损害公司整体利益。
我国于1993年引入独立董事制度,青岛啤酒在上海和香港两地上市,按照香港联交所的规则聘请了两名独立董事,打开了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先河。

独董制度的发展

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2001年我国正式建立独董制度。当年的8月16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该指导意见表示,为进一步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截至2023年,独董制度已经运行了22年。
证监会《独立董事信息披露违法诉辩与判决分析报告》曾就2015年5月至2018年5月期间独立董事被处罚并提起诉讼的案例进行分析,认为包含了四类独董:
一是花瓶挂名型;
二是放任不知情型;
三是有主观履行职责意愿,但多为表面工作,实际上也未起到发现作用型;
四是任职时间短,任职时间与签字定期报告期间不完全重合甚至分离型。
2018年9月,证监会推动修改了资本市场重要的基石性文件《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中对独立董事的章节进行了重要的调整,明确独立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职权,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针对相关事项享有特别职权。
随后,经过多项政策印发也对独立董事提出更严格的要求。而今年颁发的以下两项文件,被视为是2001年建立独立董事制度之后的一次重大改革。
表:2023年独立董事改革政策

资料来源:国资委、政府网站

2023年8月4日中国证监会印发《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是落实《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改革任务的重要载体。

《管理办法》五大亮点

此次中国证监会印发《管理办法》共六章四十八条,涵盖了总则、任职资格与任免、职责与履职方式、履职保障、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过渡期安排等多个方面。主要亮点包括以下五点:

亮点1:一年过渡期的设置

《管理办法》将自2023年9月4日起施行,自办法施行之日起的一年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上市公司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设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任职条件、任职期限及兼职家数等事项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应当逐步调整至符合办法规定。

亮点2:原则上最多担任3家境内上市公司独董
根据《管理办法》规定,担任独董需要符合六大基础条件:
一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是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独立性要求。
三是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则。
四是具有五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是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是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且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这从一定程度上确保了独董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职责。
亮点3:建立提名回避机制和资格认定制度,推行累积投票制选举
在选任方面,政策明确了“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股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等情形的人员”。
上市公司设置提名委员会的,应当对被提名人是否符合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形成审查意见。上市公司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同时,政策提出要建立独立董事资格认定制度。股东大会选举前证券交易所应对独立董事候选人进行审查,审慎判断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并有权提出异议。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在解聘方面,《管理办法》明确,对不符合一般董事的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独立董事,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
未主动辞职的,上市公司应当按规定解聘。若是因其他原因主动辞职的,如其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占比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直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
亮点4: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管理办法》明确独立董事参与董事会会议的具体要求,会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就拟审议事项进行沟通;
会中,独立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会议;
会后,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与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相关的董事会会议执行情况等。
其次,明确了独立董事履职平台。其中,披露关联交易、变更或者豁免承诺、作出反收购措施等三类事项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应当由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事前认可。
并且规定了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并应当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
亮点5:上市公司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风险
在新证券法推行的注册制及“零容忍”的大背景下,中介机构、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所有董事、高管,被追责力度增大。
《管理办法》指出,上市公司可以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在履职保障方面,政策提供了保障与救济机制。
一方面,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履职保障机制,规定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另一方面,健全独立董事履职受限救济机制。

写在文末

总的来看,《管理办法》的部分具体规定,已经在之前的各类旧规当中有所提出。
《管理办法》对此进行集中归笼,并在此基础之上着力解决当下存在的独立董事权责利不统一的问题,也能给独董履职环境提供更好的保障,具有里程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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