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居住权的学习大家需要把握几个要点:一是居住权的概念;二是居住权的设立;三是设立居住权的效力问题。
一、居住权的概念
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居住权的主要特征是:①属于用益物权;②具有高度人身属性;③以不动产(住宅)为客体; ④主要用于满足居住权人的生活居住需要。⑤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处分权能受限。
二、居住权的设立
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原则上,设立居住权的法律行为系无偿行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问题:有合同或者遗嘱居住权一定能设立吗?
由于居住权需要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让他人能清楚地知道居住权人所享有的权利,完成权利公示后,形成的居住关系更加稳定。
居住权有效设立的条件:
1.合同或者遗嘱有效
2.让与人有相应的处分权
3.登记
注意: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比租赁合同,租赁合同必须有偿,不有偿就是借用,不受买卖不破租赁的保护)设立居住权的时候,双方的经济实力一般是不对等的,是强势一方给弱势一方设置居住权,因此要求无偿也是有道理的。
三、居住权的转让
1.居住权具有人身专属性,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是绝对的,无例外。(通说认为,居住权人的家人也有一定的居住权,可以占有使用不具有投资价值)
2.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居住权的消灭
设立的居住权期限届满时,居住权消灭,其中包括:①合同约定或者遗嘱载明了期限的,按约定或者按照遗嘱。②没有约定或者遗嘱没有载明的,期限截至到居住权人死亡时。相比租赁合同,其权利期限可不设上限,一直居住至离世为止,能使居住者得到更多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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