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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表见代理

在生活中,我们由于一些原因无法亲自去从事某些事情的时候,我们往往会选择别人代替自己去做,然后由自己来接受结果,这种行为在民法上被称为代理,代理本身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考察难点,而其中尤其是以表见代理最难以理解。今天我们就从代理的原理出发,解决事业单位考试中的表见代理问题。

我们首先从法条规定入手,《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然后我们来分析表见代理的含义,这里的表我们可以理解为外表,见可以理解为看起来,表见代理实际上就是没有代理权限的代理人在外表上看起来非常像一个有权代理人,在学术上我们称之为无权代理人具有有权代理的“权利外观”。这就让相对人即便尽到了自己确认代理人资格的义务也难以发现代理人实际上是无权代理的事实,所以相对人并不应该对此负责。但是表见代理人并不会凭空取得权利外观,往往是由于被代理人的过失导致的,所以被代理人应当承担次要的责任,因此以表见代理方式从事的行为对被代理人有效,由于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造成的损失只能向表见代理人追偿。比如:甲本来是a公司的员工,常年代理a公司与b公司签订原材料买卖合同,现在甲从a公司离职,a公司并未告知b公司甲离职一事,甲手中持有盖有a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为报复a公司仍然以a公司员工的身份与b公司签订了原材料购买合同,由此给a公司造成了20万元的经济损失,那么在本案中由于a公司的疏忽导致b公司有理由相信甲是有权代理人,所以甲的代理行为有效,a公司的20万元经济损失只能向甲追偿,而不能主张拒绝履行与b公司之间的合同,这就是表见代理最常见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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