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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届满前的最后六个月内,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因而法律规定暂时停止诉讼时效的计算,自中止时效的法定事由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根据《民法典》第194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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