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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法律部分刑法知识

自首是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自首又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一、一般自首

1.自动投案

(1)首先,行为人投案必须发生在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而犯罪嫌疑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视为自动投案:

①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

②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

(2)其次,主动投案必须是犯罪分子自愿主动的。在司法实践中,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应视为主动投案;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但如果犯罪分子是被亲友用捆绑等手段送去司法机关,算不算主动投案呢?不算。如果犯罪嫌疑人是被亲友采用捆绑等手段送到司法机关,或者在亲友带领侦查人员前来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并如实供认犯罪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属于坦白,可酌情从轻处罚。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即如实交代自己所犯的罪行。需要注意的是,在共同犯罪案件中,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外,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的犯罪事实,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否则不能认定为自首。例如王麻子与李二狗共同实施入室盗窃案中,如果王麻子除了供述自己外,还需要供述同案犯李二狗的罪行才能构成自首。

二、特别自首

1.特别自首的主体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也包括在被采取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等行政、司法强制措施期间。例如小强在接受强制戒毒期间,主动向警察交代了自己抢劫杀人的事实,也构成自首。

2.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注意:这里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性质不同,一般应以罪名区分。如果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性质相同,就不构成自首。例如小强因盗窃罪被警方抓住,供述了自己半年前警方未掌握的抢劫事实,则构成特别自首。但如果小强供述的是自己另一起未被发觉的盗窃案,就不能构成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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