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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知识:《民法典》新增“居住权”

什么是居住权?《民法典》第366条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那为什么《民法典》要设立居住权呢?其实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或许会遇见过在结婚时,房屋是一方的婚前财产,另一方要求房产加名,一方不愿意加名字,由此带来家庭矛盾;或者在一些大城市,购房压力大,父母倾尽所有出资为子女购得房屋,并将房屋登记在子女的名下,这样就会存在很大的风险,未来可能导致父母最后钱没了,房子也没。面对这种种房屋的问题,居住权应运而生。居住权的设立可以为部分弱势群体提供最基本的居住保障,同时有助于解决日常生活中的一些矛盾,以保障养老居所等需求。

在对设立居住权概念和背景有初步了解之后,接着我们再来共同来探讨一下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如何考察这个知识点。往往一个新法条内容的增加,将会成为我们考试的热点。

一、明确考察的形式

在事业单位考试中,针对“居住权”的考察形式主要有二种:

(一)细节考察;

(二)案例考察(多为单选题,最主要的考察形式)

二、学习内容注重细节

居住权是权利人为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对他人住宅享有的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

(一)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居住权合同,也可以采用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

(二)居住权无偿设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设立居住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居住权登记。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四)居住权的内容:核心目的是为居住,因此居住权的内容是占有和使用。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原则上也不得出租,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五)居住权的消灭:居住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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