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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著作权登记并不意味着必然得到了认可

一、游戏画面及软件均可办理著作权登记

无论是游戏所呈现的各类游戏元素(如UI、角色及道具等)或是游戏代码本身,均属于著作权下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同时亦可以通过办理著作权登记的方式更好地维护自身权利。

但同时应当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的著作权登记制度采用“自愿登记”制,《作品自愿登记试行办法》第2条亦规定了:“作品实行自愿登记。作品不论是否登记,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取得的著作权不受影响”,因此作品进行登记与否与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之间不具有直接关联关系。同时,该办法第8条也仅针对办理著作权登记时所需提交的、身份证明、权利归属的证明、作品登记表以及合同文书等程序性要求进行列举,登记机构未对作品的实质性问题(如是否具备独创性及作者是否享有著作权等)进行详细审查。

这就意味着办理著作权登记并不当然意味着作者因此享有著作权,在发生争议时法院还将继续就作品的著作权问题进行审查,并有可能做出与著作权登记结果相反的判决。

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于2015年分别审理了两起涉及游戏画面及代码著作权登记效力与游戏本身是否构成侵权之间相关问题的案件。虽案件审结时间相对较远,但因相关法律法规及审理原则至今未发生较大变化,因此游戏制作者们仍可以该两件案件为参考,保证游戏开发过程中的合法合规。

二、《冒险岛》游戏角色侵权案——游戏部分元素获得著作权登记证书并不意味着其他元素未侵权

《冒险岛》游戏于2004年9月8日获得公测许可,并于2004年12月17日获得正式出版及引进。2008年2月4日,韩国NEXON公司将《冒险岛》在韩国办理著作注册,并取得程序著作权注册证,并授权将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运营及全部相关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以及维权的权利独家授予本案原告数龙公司。

被告奇客公司是《冒险王》游戏的开发及运营方。该游戏中的女法师等7个游戏角色由案外人优游公司设计并授权奇客公司使用,相关角色已由优游公司于2013年8月16日进行版权登记,并获得美术作品著作权登记。

因《冒险王》中另外6个游戏角色与《冒险岛》中的角色高度一致,叔龙公司遂以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以及其他费用。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冒险王》游戏中的6个角色形象使用了《冒险岛》游戏所对应6个角色形象中最具独创性特色的头部设计,虽然对眼睛以及发型的细节部分作了调整,但不影响与《冒险岛》游戏中6个角色形象构成实质性相似,因此《冒险王》游戏已构成对《冒险岛》游戏的著作权侵权。

从该案可以看出:

一方面,虽然原告数龙公司并未就《冒险王》游戏的6个游戏角色办理著作权登记,但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权利人可以通过自行创作或获取授权的方式获得美术作品等的著作权权利,未办理著作权登记并不意味着不能享有著作权。

另一方面,由于一款游戏的界面中通常包含了数量众多的美术元素,开发者或游戏厂商通常无法针对相关元素逐一办理著作权登记。而在仅针对部分元素办理登记后,并不意味着其他元素就获得合法性,不存在侵害他人权利的风险;退一步来看,即使游戏全部元素均已办理著作权登记,由于相关部门在办理登记时采取的是“非实质审查”制度,成功登记本身也不意味着相关作品自身合法,在造成实质侵权时仍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穿越火线》作品及商标权侵权案——游戏软件部分办理著作权登记不能作为游戏其他部分合法性的抗辩证据

韩国笑门公司系游戏CROSSFIRE的开发商,于2006年创作该游戏后,在2013年2月6日依据当地法律完成游戏程序的著作权登记。2014年5月14日,笑门公司将《穿越火线》(CROSSFIRE)游戏在中国大陆的独家代理运营权授权原告腾讯公司使用,且腾讯公司有权针对侵犯该游戏的行为在中国大陆境内提起诉讼。同时,《穿越火线》商标已在中国大陆境内完成商标注册。

被告小奥公司是手机游戏《穿越火线2(反恐精英版)》的开发及运营主体,并在2014年9月获得国家版权局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该证书记载软件开发完成时间为2014年4月8日,发表时间为2014年5月5日。

因《穿越火线2》存在侵犯《穿越火线》注册商标专有权以及著作权的情形,腾讯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等。

海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两款游戏的名称显著部分均为“穿越火线”四字,在腾讯公司已就《穿越火线》在相应类别上完成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小奥公司在游戏中使用相关字眼的行为已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此基础上,从本案的判决思路可以看出:

对于侵犯商标权的情况而言,仅就游戏软件办理著作权登记的行为并不能作为有效的抗辩理由。商标是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标识,而游戏的软件并非并不具有识别游戏特征的功能,两者属于不同层面的权利,分属《商标法》与《著作权法》管辖,在发生侵权情况时无法以游戏软件获得著作权登记为由,对商标侵权或其他游戏侵权等情形提出抗辩。

四、结语

从上述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办理著作权登记本身存在一定局限性,无法作为除登记内容以外其他元素或领域侵权的抗辩依据,从这个角度来看似乎办理著作权登记是一项吃力不讨好的工作。但从另一方面来看,若游戏是完全自研且不存在侵犯他人权益的情况,则办理著作权登记本身将能够作为权利公示及应对侵权时武器,证明自身权利的合法性,降低维权成本。

对于游戏开发团队而言,根据自身情况对游戏核心软件程序及具有象征性的界面、场景及人物等作品办理著作权登记,将有利于游戏本身的健康有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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