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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24年的儿子找到了,其养父母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

本阁作者文集:崔桂忠  杨德振  曹旭  

易书生  彭化义  师利国  赵萍 

文丨崔桂忠

被拐24年的郭新振选择留在养父母身边,引发众怒:“你这一举动,等于把你父亲这24年来的漫漫艰辛寻子路,直接打上讽刺的印章!”“郭新振这是认贼作父!”

据报道,郭新振被拐这24年,农村养父母和两个姐姐呵护其长大成教师,还出资在城里买房买车。也就是说,郭新振的养父母和两个姐姐,多年来一直对其疼爱有加。郭新振的大伯和邻居也说,养父母是把郭新振当成亲生儿养。

郭刚堂终于找到了失踪24年的儿子,案件也已告破,人贩子呼某、唐某已被公安机关抓捕,但是,郭新振的养父母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围绕此事的争论还在继续。不过,对于是否应追究养父母的法律责任,网友绝大多数表示支持。

“亲生父母原谅养父母是为了儿子,实属无奈,但从内心肯定会恨死人贩子和买主了,因为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法律上绝不应该原谅买家,如果不追究他们法律上的责任,就是对犯罪的纵容,也是助纣为虐!”“养父母虽有养育之恩,但不值得同情,也应该受到法律制裁”“养父母不可能无罪!那以后买孩子的还会络绎不绝!拐卖就不会停止!”……

对郭新振养父母追责,这不但是网民呼声,也是依据法律应该采取的行为。

《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郭新振养父母可能会因没有虐待、阻碍解救孩子而被从轻处罚,但绝不能因为他们疼爱郭新振而网开一面。

没有买卖就没有伤害。如果没有市场需求,那么也不会发生这么多的拐卖儿童案件了。有买方,才有市场,才有利润。如果没有买方,哪来的卖方呢?如果买卖双方同罪,才能大大震慑那些潜在的买主,使这一市场自然萎缩直至消亡。

或许出于种种原因,郭刚堂和郭新振都不愿意养父母被追究法律责任,但他们收买被拐卖的小孩,确实是一种犯罪行为。从打拐的大局来考虑,从斩断拐卖儿童的利益链来着眼,必须依法惩处郭新振的养父母,绝不能姑息。

情与法,要分清。在情的一面,要尊重被拐卖孩子的情感、选择。在法的一面,不管收买者多么善良对待收买来的孩子,这都是罪恶,不能由此淡化收买孩子的恶劣性质,否则就难以严厉打击拐卖孩子犯罪行为。特别要加大对“买主明知儿童是被盗抢拐卖的”等情形的刑罚力度,进一步震慑犯罪、打击买方,进而推动“收买儿童也是犯罪”的全民认知。

养父母虽然对郭新振视如己出,珍爱有加,但他们从人贩子手里买孩子的行为已经违法。不论郭刚堂父子原谅与否,违法犯罪必须依法追究,这样才能起震慑作用。不能因为他们对买来的孩子好,就可以逃脱法律制裁。

终究,法不容恩,法不容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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