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 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二)城镇职工按法规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 征;
(四)财政部法规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五)个人购买家庭住房可以适用1%、1.5%、2%的优惠税率(具体请查 看第146问)。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国务院令1997年第224号》
《财税[2016]2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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