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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1问:医疗卫生是否有免征增值税政策?
第351问 

医疗卫生是否有免征增值税政策?

答:是的,国家对于以下医疗卫生行为免征增值税: 
(一)销售避孕药品和用具; 
(二)对血站供应给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免征增值税; 
(三)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四)2016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前,对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免征生产环节和流通环节增值税。

备注: 
1、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2、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政策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  财税字[1999]26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血站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财税[2000]4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6]36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财税[2016]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免征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声明

问题来源于汇丰实务咨询,读者可能对问题描述、文件解析、政策依据等方面有不同解读,欢迎批评指正、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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