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在国内没有住所(可以简单理解为没有户籍),一个自然年内在国内居住超过183天的属于个人所得税法概念的居民个人,居民个人应就来源于国内国外的所有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延续了之前的5年期优惠政策: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居民个人,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不满五年的,或满五年但其间有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可以只就由中国境内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居民个人支付的部分缴纳个人所得税;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满五年的纳税人,且在五年内未发生单次离境超过30天情形的,从第六年起,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全部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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