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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11问:新个税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费是否继续免税?
第411问 

新个税对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费是否继续免税?

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可以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对应综合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进行计算纳税。

举个栗子:

2019年1月,某公司因为增效减员与已经在单位工作10年的小王解除劳务合同,公司支付小王一次性补偿金30万,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000元,则小王应该就该项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多少? 
1、计算免税额=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48000 X 3=144000 
2、应交税的一次性补偿收入=300000-144000=156000 
3、应交税收入对应综合所得税率表的适用税率为:20% 速算扣除数为:16920 
4、一次性补偿收入应纳税额=156000 X 20%-16920=14280元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政策链接
  • 《财税〔2018〕164号 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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