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这样操作的话就会收款方与发票开具方不一致,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三流不一致”,收款方与发票开具方不一致的话,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但如果开具的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呢,是否也一样不合法不能税前扣除?
其实,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必须“三流一致”,但是同样税务部门可以通过检查“三流一致”的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虚开发票从而多列成本费用。所以,企业尽管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但还是应该尽量做到“三流一致”。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国税发〔1995〕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税总公告2018年第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问题来源于实务咨询,您可能对问题描述、文件解析、政策依据等方面有不同解读,欢迎留言批评指正、问题探讨。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