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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96问:收到供商发票,发票上的销售单位名称是某经营部,供应商要求将货款付款给个人,这样操作合理吗?
第496问 

收到供商发票,发票上的销售单位名称是某经营部,供应商要求将货款付款给个人,这样操作合理吗?

答:这样操作的话就会收款方与发票开具方不一致,就是我们通常讲的“三流不一致”,收款方与发票开具方不一致的话,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是不允许抵扣的。但如果开具的不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增值税普通发票呢,是否也一样不合法不能税前扣除? 
其实,增值税普通发票不是必须“三流一致”,但是同样税务部门可以通过检查“三流一致”的情况来判断是否存在虚开发票从而多列成本费用。所以,企业尽管开具的是增值税普通发票,但还是应该尽量做到“三流一致”。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政策链接
  • 《国税发〔1995〕19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 《税总公告2018年第28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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