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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实行差额征税企业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是否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第668问 


我公司是增值税实行差额征税企业,扣除分包工程款后,连续12个月应税销售额不超过500万是否可以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所以,总包方在计算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销售额标准时不能扣除分包工程的金额,应以不扣除分包工程金额的销售额来判断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政策链接
  •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 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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