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是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的累计预扣法计算并预扣预缴税款,8月份取得工资时应是减除5000元,因为当年新入职的公司并没有个人此前的工资信息,因此累计预扣是从8月份开始计算。其少计算的减除费用可以在次年的6月底前进行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计算。
以下内容参考阅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18年第6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 关于完善调整部分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方法的公告》
问题来源于实务咨询,您可能对问题描述、文件解析、政策依据等方面有不同解读,欢迎留言批评指正、问题探讨。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