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月
21
日
周
三
本文约4300字,阅读约需6分钟
专注于天然气领域政策与法律的公号,已通过微信原创和赞赏认证。
点击标题下方“天然气与法律”(蓝色字体),和5.3万+业内同行一起关注。
一、燃气公司增值业务中违法行为的类型
燃气公司开展增值业务本身并不违法,但在燃气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如基于自然垄断地位、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若存在《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则存在违法的可能。违法行为类型一般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限定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此外,若燃气公司在开展增值业务时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向用户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存在向用户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强制交易等行为,也属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及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在具体形式上,主要包括:(1)燃气公司在用户报装开户、安检、维修时,强制销售或变相强制销售燃气器具、配件;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质推销保险、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代售的燃气保险的强制搭售行为;(2)在推销燃气器具、燃气保险时未给予用户选择权,擅自限定商品或厂家范围、指定特定保险公司等限定交易行为;(3)设定不合理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向用户加收气费外的额外费用等不合理乱收费行为。
关于法律责任,调查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类型适用《反垄断》《价格法》及当地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调查,作出行政处罚。经调查机关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罚则较重。《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案例介绍
本文选取近几年各地关于燃气公司在发展增值业务时被调查、处罚的几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涉及强制搭售燃气器具、捆绑销售燃气保险、违规销售民用报警器及无证经营食品等。另外,实务中还存在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保险产品销售资格的燃气公司销售燃气保险,当地银保监局对保险公司予以处罚的案例,本文不作列举。
(文中部分案例及本文未列举的其他案例,本公号有过详细介绍的,可点击文后链接阅读)
案例一
青海民和川中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注:该公司因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另被罚款70万元,行政处罚案号:青市监垄断字〔2020〕01号。】
案例二
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调查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项、《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案例三
处理结果:淮南市表示将立行立改,督促淮南中燃公司立即停止捆绑销售行为,今后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免费安装相关配件设施,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案例四
河北磁县汇能燃气供应有限公司捆绑销售燃气保险案
案情简介:2019年5月,磁县汇能燃气供应有限公司(甲方)与华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燃气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协助乙方在燃气用户中推广燃气用户保险,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按照保费的25%支付”。为推销燃气用户保险,磁县汇能燃气供应有限公司以“不交就限制购气额度”为手段,要求前来购气的群众购买保险。
其中,2019、2020年,磁县汇能燃气供应有限公司以每年每户25元标准收取保险费共计20.72万元,收到华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5.18万元。督查组认为,磁县汇能燃气供应有限公司借机捆绑销售保险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注:自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施行起,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主要适用《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地方性法规。但本案中磁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其上位法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却保留了限制公用企业限制行为的规定,法律适用并无明显不当之处。】
案例五
德州中燃公司违规销售民用报警器、波纹软管案
调查机关: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律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加装、维护、更新费用纳入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住宅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燃气设施、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实施,费用纳入燃气配气成本。” 以及《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收取民用报警器、波纹软管费用的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91200元;
行政处罚案号:德市监处罚〔2022〕JG011号
案例六
景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违规销售食品案
案情简介:景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公司及下属服务站自2020年2月18日开始以村民将购物需求上报村部联络员,村部联络员上报公司服务站,服务站将物品配送到各村,采用微信支付或现金支付进行收费的方式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根据景县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该公司自2020年2月18日,共计采购商品货值9650.5元,违法所得共计536元。
行政处罚案号:景市监罚〔2020〕1030号
三、燃气公司增值业务合规风险防范
附相关案例阅读链接:
赞
联系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