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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燃气增值业务,会触碰那些合规风险?——从案例看燃气企业如何合规开展增值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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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约4300字,阅读约需6分钟

专注于天然气领域政策与法律的公号,已通过微信原创和赞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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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阳光时代律师事务所油气事业部 陈新松  王倩颖

一、燃气公司增值业务中违法行为的类型

燃气公司开展增值业务本身并不违法,但在燃气公司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前提下(如基于自然垄断地位、管道燃气特许经营权),若存在《反垄断法》所规定的垄断行为,则存在违法的可能。违法行为类型一般为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限定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此外,若燃气公司在开展增值业务时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向用户收取不合理费用,或存在向用户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强制交易等行为,也属于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及相关规定的违法行为

具体形式上,主要包括:(1)燃气公司在用户报装开户、安检、维修时,强制销售或变相强制销售燃气器具、配件;未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质推销保险、强制或变相强制用户购买代售的燃气保险的强制搭售行为;(2)在推销燃气器具、燃气保险时未给予用户选择权,擅自限定商品或厂家范围、指定特定保险公司等限定交易行为;(3)设定不合理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如向用户收取水电气热计量装置费用、向用户加收气费外的额外费用等不合理乱收费行为。

关于法律责任,调查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类型适用《反垄断》《价格法》及当地燃气管理条例等规定予以调查,作出行政处罚。经调查机关认定构成垄断行为的,罚则较重。《反垄断法》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一年度销售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二、案例介绍

本文选取近几年各地关于燃气公司在发展增值业务时被调查、处罚的几个较为典型的案例,涉及强制搭售燃气器具、捆绑销售燃气保险、违规销售民用报警器及无证经营食品等。另外,实务中还存在保险公司委托未取得保险产品销售资格的燃气公司销售燃气保险,当地银保监局对保险公司予以处罚的案例,本文不作列举。

(文中部分案例及本文未列举的其他案例,本公号有过详细介绍的,可点击文后链接阅读)

案例一

青海民和川中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案情简介:青海省民和川中石油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或居民用户在办理天然气用气申请时,必须在燃气服务部购买壁挂锅炉并签订《壁挂锅炉销售合同》,否则就以房地产公司或居民用户自行购置的壁挂锅炉未在当事人备案、产品安装不符合要求等理由拒绝接受用气申请。
  • 调查机关:青海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 《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
  • 处理结果:(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处2017年度销售额49577271.45元的百分之九罚款,计4461954.43元。
  • 行政处罚案号:青市监垄断字〔2020〕02号

【注:该公司因拒绝提供有关材料、信息,隐匿、销毁、转移证据,拒绝、阻碍反垄断执法机构调查的违法行为,另被罚款70万元,行政处罚案号:青市监垄断字〔2020〕01号。】

案例二

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案

  • 案情简介:宁夏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在居民申请开通燃气时,要求居民用户必须先购买报警器和波纹管,签订《居民燃气入户及用气合同(个人)》并一次性缴纳全部费用后,才能启动安装流程,否则当事人就会以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拒绝开通燃气。2016年1月至2021年9月期间,共销售报警器 2777套,销售所得 694,250.00元,购进波纹管3657根,销售所得 386,531.60元。
  • 调查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厅

  • 法律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项、《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处理结果:(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二)没收违法所得;(三)对当事人处2020年度销售额17,891,102.50元2%的罚款,合计 1,110,571.55元。
  • 行政处罚案号:宁市监处〔2022〕 2号

案例三

淮南中燃公司捆绑销售燃气配件案
  • 案情简介:在淮南市老旧小区改造推行燃气入户的背景下,淮南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公司在收取居民燃气接入安装费用时,搭售燃气灶、报警器、切断阀、金属软管等配件,每户居民实际支出3200元至3500元不等,远高于物价部门核定的2000元/户的标准。共计向2027户居民违规捆绑销售燃气配件。
  • 调查机关:国务院第八督查组
  • 法律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企业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 处理结果:淮南市表示将立行立改,督促淮南中燃公司立即停止捆绑销售行为,今后在老旧小区改造过程中免费安装相关配件设施,规范经营者收费行为。

案例四

河北磁县汇能燃气供应有限公司捆绑销售燃气保险案

  • 案情简介:2019年5月,磁县汇能燃气供应有限公司(甲方)与华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燃气保险业务合作协议》,约定“甲方协助乙方在燃气用户中推广燃气用户保险,乙方同意向甲方支付服务费,服务费按照保费的25%支付”。为推销燃气用户保险,磁县汇能燃气供应有限公司以“不交就限制购气额度”为手段,要求前来购气的群众购买保险。

    其中,2019、2020年,磁县汇能燃气供应有限公司以每年每户25元标准收取保险费共计20.72万元,收到华润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支付的服务费5.18万元。督查组认为,磁县汇能燃气供应有限公司借机捆绑销售保险的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河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有关规定。

  • 调查机关:国务院督查组、磁县政府、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依据《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五项、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 处理结果:磁县政府责成磁县汇能燃气供应有限公司停止变相强制收取保险费行为。磁县汇能燃气供应有限公司已对2021年缴纳保险费并在保险期内的1110户燃气用户退还保险费5.5万元。河北省政府督查室责成邯郸市、磁县全面开展专项排查,督促各燃气公司在营业厅张贴承诺书,告知燃气用户自愿投保,坚决避免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经调查,认为磁县汇能燃气供应有限公司构成变相强制搭售燃气保险的限制竞争行为,鉴于违法范围广、危害群众利益、产生较严重的社会影响,对磁县汇能燃气供应有限公司从重处以罚款11万元
  • 磁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号:冀市监邯处〔2022〕13042722000029号

    自2017年修订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开始施行起,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主要适用《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规章、地方性法规。但本案中磁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河北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其上位法虽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但却保留了限制公用企业限制行为的规定,法律适用并无明显不当之处。

案例五

德州中燃公司违规销售民用报警器、波纹软管案

  • 案情简介:《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自2022年4月1日起,燃气泄露报警切断装置和燃气灶前燃气设置、连接软管纳入燃气企业配气成本。但德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自2022年4月1日后,仍然存在销售民用报警器、波纹软管行为,共计36480元。另存在应退还气价差价而未退还的违法行为。
  • 调查机关:德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依据:《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版)第三十条第一款:“新建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既有居民住宅使用管道燃气的,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规定加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的加装、维护、更新费用纳入燃气经营企业配气成本。”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住宅管道燃气用户燃气灶具前燃气设施、连接软管的维护和更新,由燃气经营企业按照国家标准实施,费用纳入燃气配气成本。” 以及《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 处理结果: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规收取民用报警器、波纹软管费用的违法行为,处违法所得2.5倍的罚款91200元;

  • 行政处罚案号:德市监处罚〔2022〕JG011号

案例六

景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违规销售食品案

  • 案情简介:景县中燃能源发展有限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该公司及下属服务站自2020年2月18日开始以村民将购物需求上报村部联络员,村部联络员上报公司服务站,服务站将物品配送到各村,采用微信支付或现金支付进行收费的方式擅自从事食品经营。根据景县中燃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进货票据显示该公司自2020年2月18日,共计采购商品货值9650.5元,违法所得共计536元。

  • 调查机关:景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律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
  • 处理结果:没收非法经营的食品,没收违法所得536元,罚款6万元
  • 行政处罚案号:景市监罚〔2020〕1030号

三、燃气公司增值业务合规风险防范

燃气公司在燃气工程安装、燃气销售和用户服务等各环节均需合法合规开展增值业务,尤其去年修订并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新增了餐饮等行业安装燃气报警器的强制性规定,燃气公司在报警器方面的增值业务可能有所增加。我们建议燃气公司可从以下方面防范反垄断合规、不合理收费等法律风险:

第一,对资质有要求的增值业务,在开展相关业务前需取得合法资质。比如代理销售燃气保险需取得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销售并安装燃气灶、燃气热水器的应取得相应的安装资质。

第二,销售燃气器具、燃气保险时,应采取推荐销售的方式,并取得用户同意。可向用户发放《用户权益告知书》告知用户自主选择权,也可要求用户签署确认函。

第三,关于燃气报警器,需注意不同情况下的风险防范。除了不得向用户强制搭售燃气报警器,也不得限定用户只能委托燃气公司进行报警器的工程安装;用户委托燃气公司安装的,不得擅自限定报警器厂家范围;用户委托第三方安装或自行选择报警器厂家的,不得设置超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验收条件也不得擅自设置通气供气的限制条件。

第四,依法设定收费项目,取消不合理收费,并向用户明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依法纳入燃气企业配气成本的费用,不得向用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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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 | 王倩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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