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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广东南海继湖北之后发文约束LNG点供项目

编者按:继湖北省发文紧急叫停擅自建设“LNG自供储气场站”之后,广东南海最近也正式发文,以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为名,以规划许可为着力点对LNG点供进行约束。文件的提法没有湖北那么直接。所以,小编将文中的重点内容用红色标注了出来,各位读者可慢慢品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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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策】湖北紧急叫停擅自建设“LNG自供储气场站”

2、eo独家 | 嫌气价高,大用户开始自建LNG气化站,用脚投票还是野蛮市场?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

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燃气行业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人民群众正常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广东省燃气管理条例》、《佛山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47号)等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城镇燃气属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所涉及的管理部门多,管理职责交叉,容易出现管理漏洞。同时,城镇燃气的生产经营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严重财产损失,甚至影响社会稳定,危害性大,影响严重。因此,各镇(街道)、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创新管理,强化措施,严格责任,狠抓落实,共同构建“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支持、齐抓共管”的燃气安全管理体制,确保我区城镇燃气安全运行, 促进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二、规范企业行为,落实企业主体责任

城镇燃气及燃气设施的经营、储存、运输、充装、使用和检验等单位(以下简称“城镇燃气单位”)是城镇燃气安全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是企业燃气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对企业燃气安全负全面责任。各级政府和职能部门应要求城镇燃气单位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各项方针政策、确保安全投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做好安全宣传、依法依规开展相关工作,并按要求建立健全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并组织实施、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制定城镇燃气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三、进一步明确职能,落实责任,依法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一)各职能部门要高度重视燃气管理工作,根据各自职能,研究制定措施,落实相关燃气安全管理职责,确保管理到位,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局面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住建)负责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燃气安全日常巡查、管理工作;配合相关执法部门对燃气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负责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规划,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燃气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对各镇(街道)燃气依法管理进行指导监督;牵头组织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燃气管理的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制定区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指导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和燃气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城管)负责对各镇(街道)城管分局燃气执法进行指导监督;负责在职权范围内依法查处违反相关燃气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对规划区域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构)筑物依法查处。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国土)应优先保障燃气设施建设用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使用用途;对违法违规用地行为依法查处。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规划)负责在城乡规划中衔接燃气发展规划和燃气设施建设专项规划;负责对区内的燃气工程以及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进行规划管理;对未按照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未预留燃气设施配套建设用地或者未经法定程序批准改变建设用地用途的行为进行查处,及时作出规划技术认定;依法对未取得规划许可的燃气工程和影响燃气安全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进行认定,配合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区国土城建和水务局(水务)负责督促、指导水务工程施工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燃气经营活动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配合区住建部门对各镇(街道)燃气安全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根据区人民政府授权,牵头组织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依法负责对燃气市场有证无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协助有关部门对工商业用户的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未加入已取得许可的燃气经营企业而继续经营瓶装燃气的个体工商户依法予以取缔。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质监)负责对违反气瓶安全监察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负责对燃气及其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的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非市政燃气管网公用管道的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进行监督管理和依法查处;负责组织非市政燃气管网公用管道的燃气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包括运输工具的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工作;负责查处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充装劣质燃气的违法行为;负责查处使用不合格、未按规定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负责查处燃气充装短斤缺两行为;负责对燃气充装单位充装行为,对燃气充装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进行监督管理。

区交通运输局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配发燃气运输车辆《道路运输证》,对道路燃气运输从业人员进行资格认定;按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一岗双责”机制实施监管,会同有关部门对违反规定的燃气运输车辆及时进行安全处置,对道路燃气运输企业重大事故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协调、督促交通工程施工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负责燃气公交车、燃气出租车等燃气车辆营运的运输监管。 

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负责对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等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进行处罚;依照有关治安管理相关规定对盗用、损坏燃气及其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配合对无证照燃气经营点进行取缔;依法查处拒不接受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妨碍行政执法的行为,严厉打击暴力抗法危及执法人员安全的单位和个人;会同有关部门确定燃气运输车辆禁止通行的区域、道路和时间;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燃气在灾害性天气条件下的道路临时禁运公告。

区消防大队负责燃气工程的消防行政审批(含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负责对燃气经营场所和设施进行消防监督检查、负责对燃气使用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的燃气经营企业和燃气使用单位进行查处;协助区燃气管理部门对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事故进行抢险救援应急处置。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经贸)负责督促餐饮场所开展燃气安全自查工作,主动消除隐患,并协助配合对餐饮企业燃气安全进行监督检查;对餐饮单位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可能存在燃气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将有关信息告知相关行政执法部门。

区环境保护局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审批并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对燃气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并进行监督管理。

南海海事处负责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安全监管。

区公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区属国有燃气经营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进行管理;负责督促指导区属国有燃气经营企业相关建设工程的推进;对下属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区气象局负责燃气经营、储存建设项目的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并进行监督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二)建立区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区长担任组长,分管燃气的区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区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区住建、安监、国土、规划、城管、水务、消防、工商、质监、交通、公安、食药监、环保、海事、气象、公资办等部门和各镇(街道)的主要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区住建部门,由区住建部门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区城镇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定期分析全区燃气安全形势,通报燃气安全监管工作情况,研究确定城镇燃气安全监管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组织推动联合执法、专项整治和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各镇(街道)、各部门做好城镇燃气安全工作等。

(三)建立健全镇(街道)燃气管理体系,落实属地监管职责

各镇(街道)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的具体要求,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做好辖区内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1.明确镇(街道)部门分工和职责

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牵头组织对辖区内燃气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会同有关部门发布燃气管理的相关信息;负责组织制定镇(街道)级燃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对燃气经营企业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进行指导和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参与燃气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督促、指导辖区内建设工程各方责任主体落实施工范围内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工程施工对燃气设施的破坏;指导、监督燃气行业开展安全培训和燃气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的宣传工作。

各镇(街道)其他相关部门参照与区里相对应部门的职责分工执行,具体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各地实际作出界定,并报区政府备案。

2.对应成立镇(街道)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和办公室

各镇(街道)应建立以镇长(街道办事处主任)为组长、分管燃气工作的镇领导为常务副组长、相关部门分管领导为副组长、镇(街道)各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燃气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事务。

3.强化管理机构建设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督促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积极建立健全部门内的燃气安全管理体系,落实层级管理机制和负责人,责任分解到人。

4.落实经费、配备专业人员和设备等

各镇(街道)应落实燃气安全管理的工作经费、设备和人员配备,镇(街道)国土城建和水务局至少应配备1名燃气专业人员负责实际燃气管理工作。

(四)部门、镇(街道)相互联动,齐抓共管,形成合力

1.燃气事故容易造成10人甚至数十人以上的伤亡事故,区安委会应将其隐患的排查和整治纳入日常联合检查的必检项目,做到常抓不懈。

2.各部门、各镇(街道)应加强对燃气安全的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严格执法、严格处罚,做到有案必查、有违必罚。

3.建立转办督办制度,各部门以及各镇(街道)在日常管理中发现不属于自身职责处理范畴的事项,应实行转办并留档备查;涉及安全的重要事项,应实行挂牌督办和跟踪闭环。

4.各镇(街道)、各部门应将燃气安全管理的巡查纳入社会网格化治理的重要内容,设立专门事项,建立清单,联动管理。

四、多措并举,多方参与,实现社会监督支持良好局面

(一)关口前移,建立城镇燃气安全举报投诉机制。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建立面向全社会的燃气安全举报投诉制度,充分利用微信、网络、电话等多种媒体手段,畅通公开举报投诉渠道,建立受理机制,及时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重心下移,建立社区(村居)共管协管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着力构建燃气安全区域管理体系。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社区(村居)的燃气安全职责和工作任务,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要提高责任意识,树立安全发展的意识,积极配合支持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三)营造氛围,全面做好城镇燃气安全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各部门和城镇燃气单位要加大城镇燃气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力度,普及燃气安全知识,增加全社会的燃气安全意识,提高防范燃气事故的能力。新闻媒体要开展经常性燃气安全公益宣传活动,努力营造依法建设、依法经营、规范使用、自觉维护城镇燃气设施安全的良好氛围。

五、其他

本意见未提及的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其他事项,按《佛山市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佛府办〔2014〕47号)执行。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

                                       2016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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