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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实施对汽车经销商的影响

作者|Karen

编辑|岛岛

期数:2194

来源:人和岛会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2020年5月28日通过,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作为我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民法典》包含七编(总则、物权、合同、人格、婚姻家庭、继承、侵权),共计1260条之多,近10万7千字,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民法典》施行后,不仅废除了原有的九大法律,且与其冲突的司法解释也将自动废止,统一以其最新法律规定为准。《民法典》新增了许多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新的法律条款,例如在住宅上新增了“居住权”,明确了可在房屋上为他人设立居住权,设立了居住权的房屋不得出租,转让后也不影响居住权人继续享有其居住的权利;在土地上新增了“土地经营权”,实现了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三权分立;在合同上新增了疫情防控背景下合同订立的强制规则;在婚姻登记方面,新增了离婚30天冷静期的规定,即在申请离婚后30日内任何一方反悔或在冷静期过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去办离婚手续的均无法离婚等等,这些都将会对我们的生产、生活产生方方面面的影响。

 图片来自百度,仅为配图所用

 那么,对于汽车经销商而言,《民法典》的实施究竟会给我们带来哪些影响呢?

01

“接不接受格式条款由消费者决定”

在汽车经销商店端,我们常常会与达成销售意向的购车客户签订《汽车购销合同》,而这个合同通常都是由汽车经销商所在的集团或4S店内单方拟定的格式合同,是为了重复使用预先拟定的统一模板,除一些车辆信息、价款、付款方式,交车时间等关键信息会与消费者协商明确外,其他很多格式条款消费者都只能被动接受,这是汽车行业非常普遍的现象。

实践中,很多汽车经销商也会利用这些格式条款尽量约束消费者,加大其违约的成本,或者设定一些隐性消费,或者免除或减轻自身的责任等,甚至有个别经销商还会故意在格式合同中加入强制车辆三包或保险、延保、上牌内容,消费者需缴纳额外费用,如果不缴纳要求退车的就要承担合同违约金,一旦出现问题就以“白纸黑字”签了合同为由推卸责任或侵害消费者的权益。

总之,格式条款可以说给了汽车经销商无限发挥的空间,然而,《民法典》实施后,这一切将结束。

图片来自百度,仅为配图所用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简单的说,就是针对格式条款销售顾问必须尽到充分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未进行提示和说明,发生争议消费者可以直接依法主张相关格式条款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八条还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说,格式条款如果有歧义,法律规定直接以有利于消费者一方的解释为准。

因此,《民法典》实施后,对于汽车经销商而言,一方面应该进一步审查和修订自己的销售、售后、金融、延保等服务合同模板,避免客户抓住漏洞;另一方面应要求销售顾问、服务顾问、金融经理、大客户经理等与客户签订相关合同时,一定要针对关键格式条款向客户进行明确的提示和说明。

图片来自百度,仅为配图所用

02

“定金不退必须有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违约行为”

在4S店工作经历中,笔者曾遇到过这样的情况,某客户看中了展厅一台车,后以车价40万签订合同并交付定金10万元,约定一周后交车,结果PDI发现此车存在质量问题需进一步检测,店内即刻与客户联系,与客户协商再为客户向厂家订购一台同车型同型号同颜色的车辆,只是交付时间需要延期10天,客户不答应并以延迟交付为由解除合同要求汽车经销商双倍返还定金。当然也遇到过很多由于客户签订购车合同后又反悔不购车了,店内不退定金的情况,通常,客户都是闹得鸡飞狗跳的,各种投诉各种吵闹要求返还定金。

针对定金罚则,《民法典》内有了更明确的规定,第五百八十七条: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简单的说,就是适用定金罚则必须达到“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果仅存在一定的违约行为,就不得适用定金罚则。

也就是说,针对第一种情况,除非4S店在合理期限内无法交付同款车辆,或者无法提供合格证等手续完成上牌,致使购车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否则仅仅是延迟交车10天,客户无权要求解除合同,更不可能双倍返还定金,但可要求一定的补偿,例如4S店可赠送保养作为补偿。
针对第二种情况,客户签订合同后又反悔不购车了,4S店是有足够的法律依据不退定金的,因为客户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严重违约”。那么,是不是这10万元定金4S店都不用退了呢?

《民法典》对定金数额也有规定,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也就是说40万的购车合同,定金最多不能超过8万,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8万可以不退,2万是要退掉的。

另外,定金和订金是完全不同的,订金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客户订金交的再多,违约了也还是可以要回去的。所以,合同中一定要明确定金,而非订金。

03

车有缺陷或需召回的产品责任,生产者和销售者均需担责”

以往,针对汽车产品有缺陷和召回的产品责任,汽车经销商均扮演着中间人的角色,产品缺陷和召回的责任和成本均由汽车厂家承担。《民法典》明确了汽车召回,生产者、销售者均需担责,进一步加大了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民法典》第四章产品责任第一千二百零六条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简单的说,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惩罚性赔偿。

总之,《民法典》是以人民为中心的法典,关注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是与时俱进的法典,聚焦社会生活的热点焦点,它的实施必将给我们每个人的生活带来改变,汽车领域也不例外。正如孟德斯鸠所说:“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

karen,毕业于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后获得华中科技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在汽车行业十年以上工作经验,现就职于某汽车经销商集团,曾任职集团HR经理,大众品牌4S店行政总监、奥迪品牌4S客服总监、总助。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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