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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和证词不符,聊天记录优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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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7.23 广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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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结果是不起诉。

电子数据本身往往比较客观,但是电子数据本身的内容及其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可以借助其他证据来解读,而电子证据的客观性,在部分案件中可以用来审查其他证据,形成的质证观点亦比较有说服力。
例如,在杨某涉嫌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一案中,公安机关指控:杨某在2017年X月期间,为了在其XX市国际花园XX号别墅顺利进行违建,找到装修施工的王某,商量装修加建别墅,并转账给王某19万元作为装修、物业关系费,为其别墅违建提供便利,王某向物业公司经理夏某行贿13万元,导致案发。
王某首先被抓获归案,其供述自己向物业公司经理行贿以谋求对涉案别墅进行违建装修,都是向业主杨某提议,并且经过了业主杨某同意的。他所做的一切,每一步都有跟业主杨某通过微信、电话等方式汇报,征得同意之后,在业主杨某的示意下进行的。因此,王某认为主犯是业主杨某,他自己是从犯,请求认定其从犯的情节,对其从宽处理。
案卷材料显示,能证明王某所谓向业主杨某汇报、两人有过“共谋”的证据,只有王某和杨某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这些证据。公安机关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逐一打印出来交给王某进行辨认,如何审查质证这些证据就成为辩护的关键。
辩护律师审查之后发现,杨某的收集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显示,她的微信聊天记录绝大部分语音后面都有一个小红点,这意味着绝大部分聊天记录内容,她是没有听取过的。王某供述向业主杨某汇报行贿过程的那一段,正好全部都是没有播放过的语音。这些聊天记录不能证明两人有过“共谋”,而且反而证明业主杨某并没有与施工人员王某共谋,在没有证据证明杨某通过其他方式“共谋”的情况下,认定业主杨某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同犯罪的证据不足。
赖建东律师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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