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为毒资的辩点之
货值是否相符
在毒品犯罪案件中,涉案款项的性质是认定行为是否构成毒品犯罪的关键所在。如果涉案钱款是毒资,那么毒品犯罪就容易被认定。因此,款项的性质之辩是大多数毒品犯罪的重要辩点。
本文介绍一个辩点:货值是否相符!
作为货物交易的一种,毒品交易也是基本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如果款项数额与毒品价值严重不符,尤其是毒品价值远高于款项数额的话,认定钱款就是用于购买这批毒品的毒资,违反常理,此亦为有效辩点。
例如,在刘某贩卖毒品一案中,孙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并从其住处查获冰毒20克以及麻古若干,孙某供述称是从刘某出购买的,购买毒品时还有证人林某等人在场一起吸毒。于是,刘某被指控贩卖毒品罪。
辩护人在阅卷的时候就发现,孙某与刘某的转账记录仅有1000元的转账记录。
孙某对此在笔录中的解释是,当时还现金交付了一部分钱款,还约定剩余的钱款等有钱的时候再还。
刘某一直否认出售过毒品给孙某,起初供述1000元确实是毒资,但是从未交付毒品,后来翻供认为1000元钱的性质是偿还借款。
证人林某等人都证实,听说孙某当天去是要买毒品,但不清楚要买多少,当时没有看见孙某给钱,也没有看见刘某向孙某交付毒品。
于是,辩护律师提出,孙某所称购买的20克冰毒以及麻古的价值远远高于1000元,孙某所称现金交付和日后支付的证言也没有得到其他证据的印证,在场其他人员也确认未看见进行过毒品交易,所以,不排除1000元不是毒资的可能性,认定刘某贩卖毒品的证据不足。
最终法官也认可了辩护意见,这单贩卖毒品的事实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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