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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中的私产保护困境

刑事诉讼中的私产保护困境

几乎在所有的犯罪中,侦查机关抓人之后,立即会采取的措施,就是对涉案物品、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但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数量往往远高于最终认定的犯罪涉案财产,而侦破的犯罪情况以及最终法院作出有罪认定犯罪事实,更加无法涵盖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数额。这就产生了刑事诉讼中的私有财产保护困境。

对这部分超出的财产,法院是怎么处理的?当事人能不能要求法院发还呢?各地法院的做法千差万别,甚至不同法官的裁判标准都不一样。

最通常的做法就是:如果没有证据充分证明是个人合法财产,即使无法确认财产是否涉案,也继续扣押,公安机关调查后再处理。其实,言外之意就是,差不清楚就不发还!

这是目前司法实践中最常见的一种做法。侦查机关查获了犯罪嫌疑人的大量财产,经过法院审理,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查扣的全部财产都是涉案的财产。这本来就应该认定为与案件无关的财产,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得查封扣押,要发还的。但是,实践中却并没有参照执行。

例如,广州中院(2017)粤01刑初70号案件中,张某与妻子许某一家人共同租住在一个出租屋内,张某因涉嫌贩卖毒品被警方抓获,警方在出租屋内,查获了现金12万元。

许某称:这12万元是其平时打工的工资积累下来的。

张某称:这12万元是以前借来买车,现在准备还给别人的钱款。

公诉机关认为:这笔钱就是毒资,应当没收,于是一直扣押在案。

辩护人认为:涉案12万元是否为毒资,是否为涉案款项,证据存疑,不应当认定为毒资,应当发还。

法院审理认为:现有证据的确无法认定该现金为涉案款项,所以不应当认定为毒资。但是,现有证据也同样无法认定这笔现金的归属情况,而且,张某因本案应当并处罚金刑,所以,这笔款项可以等到公安机关调查清楚之后再予以处理,不予发还证人许某(张某之妻)。

许某多次申诉,都无法要回这笔钱。

个人合法财产与涉案的财产,当然是有明确界分的,在处理上也应当截然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侦查活动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各种财物、文件,应当查封、扣押;与案件无关的财物、文件,不得查封、扣押。

可见,对于违法所得或者依法应当追缴的其他财物及收益,才能够进行查封、扣押、冻结。在对犯罪嫌疑人相关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时,要区分个人合法财产、个人用于违法犯罪的财产、个人违法犯罪所得、家庭财产,不能一概查扣。

在证据无法证明被扣押的财产属于涉案款项,也无法认定确切归属的情况下,基于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就不应当继续扣押。然而,司法实践并没有做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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