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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罪与同一单犯罪事实,如何区分?

漏罪与同一单犯罪事实

如何区分?

从字面意义上来看,漏罪和同一单犯罪事实的区别非常明显:漏罪的前提是存在数个犯罪,而同一单犯罪事实只能是一个犯罪。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这个区分并不那么简单。

比如我们正在办理的一个案件:李某利用网络购物平台实施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也就是俗称的网络传销。他的主要行为是设立一个网络购物平台,众多经销商以该平台为基础在全国各地发展会员,会员又继续发展会员。最终在全国各地形成了200多万会员。李某自己从未发展任何下线,他并不是传销链条中的一环,而是这个传销平台的组织者、领导者。

湖南省公安机关侦破了该案,认定该李某利用这个网络购物平台实施了传销犯罪活动,发展会员200多万人,传销金额达到4.6亿元,李某个人取现达到1亿元。湖南省某县法院对该案做出了一审判决,李某不服,提出了上诉。

案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江西省公安机关由侦破了该案,江西省的公民甲乙丙丁戊等30多人利用该购物商城,实施传销犯罪活动,于是顺藤摸瓜,认定该购物商城是一个传销平台,李某是该购物商城的组织者、领导者。

所以,江西的公安机关又认定,李某组织领导了甲乙丙丁戊等人实施传销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达到50亿元,发展会员达到200多万元。

这个案件该怎么处理?江西省公安机关破获的传销犯罪行为,属于漏罪吗?还是属于湖南法院正在审理的李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同一个犯罪事实?

我们认为,认定为同一个犯罪事实比较妥当,不宜认定为漏罪进行数罪并罚。

首先,李某从始至终都只是实施了一次行为:设立该购物商城作为全国各地经销商发展会员的平台,李某之后一直坐收全国各地流入的钱款。

这个行为已经得到了湖南法院的评价了,湖南法院在判决时已经明确认定,李某利用该购物商城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发展会员200多万人,并据此判处了刑罚。

因此,李某利用这个商城进行传销活动的金额、规模等都已经得到一次刑事惩罚了,不能再接受更多重复惩罚了。

其次,如果认定为漏罪,那意味着要进行数罪并罚,全国各地发展了200多万会员,江西这次以新发现的被害人对李某再一次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以后还会有湖北、广东、广西等等全国各地的传销事实。李某利用购物商城实施传销犯罪活动这一个行为,将面临数不尽的数罪并罚呢?显然并不合适。

最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个罪名本身就是概括性的罪名,“组织领导”就意味着组织者、领导者不仅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还要对全部组织成员(包括组织者领导者并不认识的组织成员)所实施的符合组织要求的犯罪活动负责。因此,法院对李某行为进行评价,已经包含了李某利用该平台进行的所有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的评价,包括所有传销人员、所有传销金额等等。

本案中200多万传销组织人员,公安机关无法一一确认查清,法院作出评价之后,不能因为公安机关不定期又查清几个传销人员,就对组织者、领导者不断进行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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