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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组织(学生会等)的钱,是谁的钱?

学生组织(学生会等)的钱

是谁的钱?

有这样一个有趣的案件:高校学生组织的会长,将组织的钱据为己,最终引发了罪与非罪的讨论。

该案件不仅揭露了高校学生组织运转的现状,也引发了小小的法律定性争议。

刘晓是广东某知名高校今年刚毕业的学生,毕业不到半年,校领导找他谈话来了,原来是学生举报刘晓贪污的事情,校领导过来了解情况。

 刘晓在学校期间是非常活跃的积极分子,成绩优秀,大一大二期间参加了校学生会、诗歌协会、羽毛球协会、艺术团等等,多个学生组织都参加了个遍,结果发现没啥意思,深感自己英雄无用武之地。

于是,他向学校申请成立了一个新的协会——健身协会。经过一番努力,学校同意了,还将一个办公室批给健身协会使用,但学校没有资金资助,而且每年还要缴纳场地使用费2000元。

三个月后,这个直属体育系的健身协会正式成立了。刘晓还招募了三十多位创始成员。

健身协会成立后,就在学校开展健身业务,收取学生的健身费,每年360元。很快,就收到8万元。刘晓将这8万元购置了一批健身器材,健身房正式开张。

开张之后,刘晓带领协会的成员,负责健身房的日常维护,经常开展健身指导课程。在刘晓毕业之前,协会陆陆续续收到了其他10万左右的健身费。除了交给学院的场地费、器材维护费用等必要支出后,大约剩下6万元,刘晓在毕业时当作自己的劳务所得带走了。毕业时,刘晓还任命了一名会长和两名副会长,让他们继续将协会发展壮大。

三名会长接到任命非常高兴,但紧接着就头大了,那么多学生每天要过来健身,健身器材要经常维护,新学期到了还要交场地费,可健身协会都没有账簿,一分钱也没有交接下来。怎么整?

三名会长找刘晓要钱,刘晓答复说,虽然健身费用收了好几万,但购置器材、维护器材等支出了大部分,剩下10000多是他自己这两年来的劳务费用。无奈之下,三名新任会长只能找校领导反映情况了。

在这个案件中,健身费用究竟是谁的钱?是健身协会的钱还是体育系的钱?还是会长刘晓创业所得收益或刘晓两年的劳务收入?刘晓有没有权利将钱据为己有?

刘晓自己是没有真金白银投资这个场地的,场地虽然缴纳使用费,但与租金不同,明显低于租金。所以,这个健身房认定为刘晓大学生创业的成果,很难有说服力。

健身协会属于体育系领导下的学生组织,在学校登记备案过的,协会自身当然可以拥有自己的财产。而且,健身协会是以协会的名义收取健身费,而不是以会长刘晓的名义收取健身费。

所以,健身费的所有权应当归属于健身协会,至少也应该是体育系的,而不是会长刘晓。刘晓对健身协会的钱有保管的权力,也一直都由他进行保管,现据为己有,变合法占有为非法所有,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但问题也来了,健身协会是不是一个适格的诉讼主体,能不能成为刑事案件的被害单位?能不能成为刑事侵占罪自诉案件的原告?能不能成为民事不当得利追偿的原告?

这也是需要思考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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