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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检察院办案违法,谁来监督检察院?

若检察院办案违法

谁来监督?

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遇到一个非常头疼的事情,我们认为市公安局没有管辖权,但是案件已经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了。

市检察院当然也无权管辖这个案件。可是该如何申诉呢?向哪个单位或部门申诉呢?

对于公安机关的立案或侦查活动,检察院是有监督权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是检察院的重要监督权力。然而,对于检察院办案行为,谁来监督呢?

我们首先想到是向检察院的上一级部门申诉,即向省检申诉。于是遍寻相关法律规定,试图找到相关规定。但是,向上级检察院的申诉控告,往往集中在两个方面的问题上:

1、对于检察院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检察院申诉。

例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四、五百七十五条规定,“对办理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其他司法机关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及时移送侦查监督部门、公诉部门或者监所检察部门审查办理。”

2、对于妨害辩护律师行使诉讼权利的,可以在同级检察机关控告检察部门进行申诉控告。

例如:《人民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依法导入法律程序实施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反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阻碍其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权利的申诉或者控告,控告检察部门应当在受理后十日以内进行审查,并将处理情况书面答复提出申诉或者控告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但是,对于检察院正在办理案件的过程中,尚未作出处理决定,且并没有侵犯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刑事诉讼权利情况下,如何对检察院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诉控告呢?很难找到相关规范。

笔者电话遍访了诸多检察院工作的法律工作者,都表示不清楚。

酝酿了几天之后,才终于发现了一个相近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发的《关于加强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高检发[2007]8号)。

该意见明确规定:“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确有错误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直接予以撤销或变更;发现下级人民检察院已办结的案件有错误,或者正在进行的执法活动违反法律、司法解释以及上级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的,应当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

这个条款,说明上级检察院对于下级检察院的违法行为,包括正在进行的办案活动违法的,都可以责令纠正,从法律条文上明确了上级人检察院的权限。

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五条,“对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申诉,以及对其他司法机关对控告、申诉的处理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受理。控告检察部门对本院办理案件中的违法行为的控告,应当及时审查办理。”

结合上述两条法律规定,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当事人可以对检察院办案中的违法行为进行申诉控告;上级检察院可以对下级检察院的办案违法行为进行纠正或责令纠正。

那么,当事人的控告申诉,可以是上级检察院发现下级检察院办案违法的信息来源。

所以,勉强可以认为,当事人对检察院违法行为,可向上一级检察院提出申诉控告。

可还是存在这样的问题:上级检察院为何要接受当事人的这个控告申诉呢?直接的法律依据在哪里?上级检察院受理控告申诉的范围是否包括下级检察院正在经办案件的违法行为吗?

这些问题还存在讨论的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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