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前询问时如实供述
是否构成自首
被害人2012年12月19日到某区公安经侦大队报案,称李某涉嫌合同诈骗,被害人损失480万。但该局当时并没有立案侦查。
于是,公安机关在2012年12月25日、2013年1月6日、2013年1月19日三次找到李某进行询问,李某对于他与被害人之间的钱款纠纷如实承认。
另一被害人在2013年8月9日到该区公安经侦大队报案,称李某涉嫌合同诈骗。此时,经侦大队认为李某确实涉嫌合同诈骗罪。于是,两宗犯罪事实同时立案侦查,并将李某抓获归案。
对于这种情况,犯罪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呢?
两宗犯罪事实,一宗可以认定为自首,一宗不构成自首。
第一宗合同诈骗的事实,因被告人李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已经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
第二宗合同诈骗的事实,因李某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前,并未承认或主动提及案件事实,是在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将被告人李某抓获归案之后,李某才供述的,因此,不构成自首。
联系客服